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正常复工需配合,莫拿疫情当借口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4月21日(来电咨询时间)
案件类型:劳动关系解除纠纷
检索主题词:违法解除、疫情
二、基本情况
上海市松江区工作的许先生在2020年4月21日来电咨询,今年春节期间回辽宁老家过年,春节后自驾到黑龙江探望亲戚。由于此时疫情爆发,担心回沪途中感染新冠肺炎,在接到公司要求2月10日复工的通知后,其一直在老家并未返回上海。公司人事多次电话询问返沪时间,若未能及时返沪,按照规定需提供被隔离的证明。收到通知后,许先生并未向公司提供居家隔离的证明,而后公司于2020年2月26日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告知其未按照通知要求复工,亦未提供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被隔离的证明,系属于旷工行为,因此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不给予支付任何赔偿或补偿。
茫然的许先生拨打了12348电话,咨询律师公司做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是否构成违法解除,作为员工能否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员工能否因担心感染新冠肺炎而有权不去公司上班。
12348值班律师根据许先生陈述,详细了解咨询人当时所处地区的疫情防控情况,同时结合疫情影响下,上海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相关指导意见,依据法律规定向许先生做出了解答。若劳动者系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根据相关规定被采取隔离观察、医学观察或其他紧急措施,造成劳动者不能按时复工的,企业不能终止劳动关系。
对于非因上述原因而不愿复工的职工,企业工会应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许先生系非因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而被采取隔离观察、医学观察或其他紧急措施,没有返岗复工,可能被认定为无正当理由,如果企业已经劝导无效而依据规章制度做出处理,按照程序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当前的政策意见。故许先生要求企业支付赔偿金可能不会得到支持。
三、案例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的行为一旦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而不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12348热线咨询平台律师建议,疫情期间,劳动者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关于劳动法的相关法律,须同样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切莫拿疫情当借口,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