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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东违约,我该怎么办?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03-23 分类:案例库
标签:房屋租赁、二房东、违约,房屋租赁、二房东、违约,房屋租赁、二房东、违约,房屋租赁、二房东、违约

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二房东违约,我该怎么办?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3月18日

  案件类型:房屋租赁纠纷

  检索主题词:房屋租赁、二房东、违约

二、基本情况

咨询者最近遇到了一件烦心事,在外地工作的人士可能都会感同身受。租房一直是外地工作者的一大难题,咨询者现居住的房屋就出现了问题。咨询者曾与二房东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了长期租住该房屋,但二房东现突然告知,其与大房东的租赁期限已到。咨询者担心大房东不愿再与自己续租,甚至将自己的物品扔掉,于是将行李全部搬离了该房屋,然而,短期之内,咨询者也无法找到新的住处。二房东这一行为,将咨询者置于了进退两难的境地。无奈之下,咨询者求助平台律师,希望能得到解决方法。

平台律师在详细了解了事实的情况下,给出了几条建议。第一,面对迫切的生活需求,还是应当尽快找到可租住的房屋,尽可能避免损失扩大。第二,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二房东确实存在违约行为,如果想追责,可以起诉二房东,列出实际损失并且举证证明,追究二房东的违约责任。

根据《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十五条之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的咨询者正处这一情形中,若大房东不愿再将房屋出租给咨询者,则咨询者只能搬离房屋,所受的损失只能找二房东承担。但向法院起诉,需要举证证明有哪些实际损失,这就需要咨询者及时保存或收集证据,以免造成诉讼中因举证不利导致的败诉。

三、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希望通过这一案例提醒广大在外地工作的人士,为了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在租房时一定要擦亮眼睛,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应当要求房东出具身份证件、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等有效凭证,以确认房东身份及房源的真实性,涉及转租的,则须取得大房东的书面同意。合同中约定好违约责任,以减少房东违约后承租人的取证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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