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与精神病人发生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3-8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检索主题词:强奸罪、精神病人
二、基本情况
李女士的侄女从小就精神残疾,智力不健全,长大后自己谈了一个男朋友,同居1年后怀孕,男方知道后表示不想承担责任,李女士想知道,侄女男朋友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平台律师告知李女士,强奸罪主要的构成要件是违背妇女意志,而本案情况主要是指以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严重痴呆的人而与之性交的人,不管行为人采取什么手段和被害妇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如果侄女的男朋友明知李女士侄女是精神病人,无法表达自己意志的,那么其行为涉嫌强奸罪。李女士侄女的近亲属可以报案,然后由公安机关对具体案情进行调查。
其一,《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
本案中,因为李女士侄女已经怀孕,且男方认可孩子是自己的,那么可以判断李女士侄女和男朋友确实发生过性关系,那么是否涉嫌强奸,就主要是从侄女的精神状态、认知程度,以及男朋友是否存在胁迫、强迫等行为,或者明知侄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严重痴呆者、或处于不知或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愿的情形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主观故意这些方面来判断。
其二,《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本案中,建议李女士及其他近亲属与侄女多进行沟通了解,若本案确实存在犯罪嫌疑的,尽量收集相应线索或证据,报案后提交给公安机关,以便于公安机关查明案件事实。
三、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无法明确表达自身意愿或不知表达意愿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涉嫌强奸罪。受害者的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若有相应证据或线索的,应当主动提供给公安机关,以便查明案件事实,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