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婚姻走散到尽头 房产分割引纠纷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8月26日
案件类型:离婚财产分割纠纷
检索主题词:离婚 房产分割 共有
二、基本情况
朱女士于2018年全额出资为儿子购买了一套婚房。产权也登记在儿子一人名下。2019年初,朱女士儿子和儿媳登记结婚。同年,儿子同意将儿媳的名字加入了房产证,并且在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了登记,约定儿子和儿媳各占一定份额。朱女士本以为儿子儿媳可以好好过日子,自己也可以过起含饴弄孙的生活,没想到今年儿子和儿媳妇因性格不合决定离婚。朱女士心急如焚,想咨询律师这套婚房将如何进行分割。
平台律师了解了前因后果后,告诉朱女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因此,物权以登记为准。朱女士提及的房屋原本是属于儿子一人婚前所有,因此儿子对此套房屋有处分权。事实上,婚后儿子也的确对房屋所有权进行了处分,增加了儿媳作为房屋的权利人,明确了该房屋为按份共有,并约定了份额比例,那么该房屋的权属以登记的份额为准,若朱女士的儿子和儿媳离婚,该套房屋的分割比例与权属登记基本是一致的。
三、案例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因此本案中涉及的房屋权属分割应按照登记为准。
通过本案例提示您,为避免因婚姻而导致的财产纠纷,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时,可以在所有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立下书面协议,对出资的金额、用途、性质予以明确说明。如果出资为赠与,更需要明确赠与的对象,必要时也可以通过到公证机构公证的方式对财产约定进行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