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租房遇到“跳单”如何解决?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年2月18日
案件类型:中介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跳单;中介费;违约
二、基本情况
王女士来电咨询自己最近在租房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个中介跳单的问题。王女士先是通过A中介看了一套房屋。王女士询问A中介房屋的租金和支付方式,A中介表示可以去和房东磋商。之后,王女士又通过B中介同样看了这套房屋。最终也在B中介的磋商后完成了签约入住并支付了B中介费用。谁知刚入住的一个礼拜,A中介就找上门来,其表示王女士的行为属于跳单,根据法律规定,王女士应当承担其中介费用。王女士表示,自己承租的房屋房东在许多中介都挂牌,A中介在跟自己约看完房屋后就没有再联系,自己和A中介也没有签订过任何协议。其询问律师,是不是法律上有规定,如果A先带看就必须先要和A成交,否则就是“跳单”?
平台律师告知,所谓“跳单”一般是指合同的双方在通过中介机构的居间服务选定房源或与买卖双方取得联系后,为逃避或减少佣金,又通过其他中介机构或买卖双方直接完成交易的行为。结合本案,客观上王女士并未通过A中介获取了涉案房屋的信息,因为房屋的房东分别在不同的中介挂牌,B中介的房屋信息并非从王女士处获取。从主观上来说,王女士也不存在恶意逃避支付佣金的恶意,因为从王女士的描述上看,其之所以没有支付中介费,是因为A中介并未促成自己和房东签约,反之B中介却促成了自己与房东签约,所以自己向其支付了中介费。综上所述,王女士的行为不属于跳单,中介主张中介费的主张不能成立。
三、案例提示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跳单”行为应满足以下四个要件:一是中介公司的委托权限,是一般代理还是独家代理;二是中介公司是否提供了房源信息或成交机会,并且积极履行媒介服务;三是委托人是否利用该信息、机会与卖方私下成交或另行委托他人居间成交;四是委托人是否存在逃避支付佣金的恶意。上述四个条件中第三和第四个条件是跳单方承担法律责任的根本,因为跳单方先是通过中介获取了订立合同的机会,进而通过自己或与他人的行为完成了规避支付或者少支付中介费的目的。因为实践中,房源的信息往往是发布在公开渠道上的,所以作为购房者或者租房者只要不是利用中介提供的房源信息,一般情况下由几个中介机构同时进行磋商并由后者成交的,并不能以此认为是“跳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