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家住马桥镇的陶老太是一名孤寡老人,并且智力为三级残疾。老伴已于07年去世,也没有子女。丈夫去世以来,陶老太一直由丈夫的妹妹陈某照顾,陈某现在是陶老太的监护人。但现在陈自己年岁渐渐大了,照顾陶老太也越来越力不从心,于是如何照顾好这位智障的寡嫂陶老太,就变成了她的心头事。为了使陶老太的生活得到保障,她多次来到陶老太的娘家,但由于陶老太一直以来智障,很少回娘家,娘家的兄弟姐妹也和陈某一样年纪大了,照顾自己都成问题。侄子侄女也都以对陶老太不熟悉、没感情为由,不愿意照顾她。于是陈某只好寻求自己家这边的年轻一辈来承担照顾的责任,问了家境较好的几个侄子侄女,都十分推托,谁都不想被一个智障老人拖累,不愿意接受。最后她想到了自己的儿子小陈,但儿子家境一般,还有两个孩子要抚养,陈某也怕增加他们的负担,不过儿子家有一个好处,就是房子是自建的洋房,地方比较宽畅,比较适合陶老太生活。但在与儿子媳妇说了这件事后,他们就面露难色,迟迟没有答复。于是陈某找到人民调解委员会,希望能帮忙做做儿子与儿媳的思想工作,接受照顾陶老太的任务。
调解过程
孤寡老人的赡养一直都是社会的难点。本案中陶老太老人的赡养纠纷比起一般的赡养纠纷更为复杂,因为陶老太不仅是孤寡老人,且还有智障,生活无法自理。更重要的是她的直系亲属都已经过世,从法律角度,其它亲属并没有法定义务要赡养她,多年来陈某一直照顾也是因为亲情与道义,但现在要其它亲属也像陈某一样照料孤寡的陶老太,就非常困难了,且陶老太智障,经常将家中弄得乱七八糟,自己的生活也不能料理,因此更加没有人愿意照顾,要劝说儿子小陈照料陶老太的生活有很大的难度,并且小陈将来还要负担自己母亲的赡养,又有两个小孩,确实有实际的困难。
在丈夫去世以后,陶老太一直由丈夫的妹妹陈某照顾,先不论陈某有没有义务照顾陶老太,就从陈的年龄和身体状况来看,也担负不起照顾陶老太的重担了。所以从陶的亲属之中找寻一个经济状况较好的后辈来照顾她已经是当务之急。
陶老太,这一位孤寡的智障老人,她的生活应该由谁来照顾?一直担负着照顾她的小姑子陈某是否还有能力继续照顾她的生活?她的生活补助是否能支持她自己的生活?调解员们就这些矛盾焦点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对于赡养方面的法律问题也咨询了专业律师。
陶老太的生活起居确实需要一个可靠的人来照料,而陈某如今已经60多岁,身体也不好,已经不能担负起照顾陶老太的重任,通过和村委会交流沟通也了解到小陈夫妇平时孝顺老人,善待长辈,人缘也较好,是一直值得托付的监护人。于是调解员们打算通过打亲情牌来劝说小陈接受这个艰巨任务。
在儿子小陈夫妇、陈某等当事人来到现场后(陶老太因身体原因不便出席,由现监护人陈某代表),调解员与他们拉起了家常,问到陈某的身体状况,与儿子小陈夫妇交流小孩的情况等,通过聊一些轻松的话题,小陈等也放松了许多,不像进门时那样绷着脸,一言不发。不一会儿小陈将话题谈到了本次调解的主题,陶老太的照顾这个问题上,他将家里的情况又说了一遍,表达了心有余而力不足的意思,陈某虽然也理解,但一听到他这样说立即生气起来,认为只要想办法没有解决不了的事情。见状,调解员便将双方安排在两个房间,进行分别调解。一方面安抚陈某的情绪,一方面用亲情来劝说小陈夫妇。
在与小陈的交流中,他也谈到从小陶老太的丈夫老陈,也就是他的舅舅一直对他非常疼爱,没子女的老陈一直将小陈当成自己的孩子一样,长大结婚后,还一直到舅舅家走动频繁,直至老陈去世,家里事情多,也就不太去看望这位智障的舅妈了。小陈是个孝子,平时对父母也比较照顾,现在母亲年纪大了,还要照顾陶老太,他内心也是十分不忍。调解员们继续做小陈的思想工作,最后小陈夫妇终于答应了。陈某也非常高兴,她表示眼下自己还有能力,还能继续照顾好陶老太,不需要小陈帮助的,现在将协议写好,将照顾的事情说定也是为了以防万一,求个心安。
调解心得
赡养纠纷在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案件中占的比例十分大,但大都发生在亲生子女不愿赡养老人,或兄弟姐妹之间对赡养老人有分歧的情况,像类似于文中这样的孤寡老人赡养也是比较特殊的案例,因为外甥并不承担赡养舅妈的义务,在调解的时候不能用法律条文来约束他,只能通过亲情的号召力让当事人自己愿意接受。另外对于孤寡老人,居委应该给予物质及精神上的照料,多鼓励老人来活动室参加活动,与其它老人互动,让他们的晚年不感觉孤单。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上海正逐渐进入老龄化社会,孤寡老人等一系列老年人问题日益显著,政府虽然推行了不少优惠政策,但毕竟难以覆盖全部问题。老年问题不仅要政府关注,也需要社会大众来关心。
孤寡老人的赡养和一般的赡养不一样,因为他们没有子女,其它亲属是没有赡养义务的。如本案中的陈某与小陈,对陶老太并不具有法律上的赡养义务,他们照顾陶老太大都是因为亲情。当下社会中就是自己的近亲属也时常发生赡养或抚养纠纷,何况本案的情况,可见调解的难度之大。孤寡老人分为两种,一指无子女赡养、无生活以下自理能力、无基本生活经济来源的老人。对于这些老人而言,他们大多是一生当中没有过结婚生子经历,到了晚年没有经济来源,再加上疾患缠身,生活很难自理。另一种是具备一定经济能力,但没有子女的老人,他们经济上能担负自己的生活,一旦不能生活自理,也会陷入困境,另外还有精神上的孤独。对于这两类情况要分别处理,前一种情况的老人可以申请补助,具体请咨询当地民政部门,后一种情况的老人可以选择以房养老或签订赡养赠与协议等方式来缓解生活上的不便。
(闵行区马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