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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因受疫情影,是否可以自主调整工作时间?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03-22 分类:案例库
标签:不可抗力、劳动合同,不可抗力、劳动合同,不可抗力、劳动合同,不可抗力、劳动合同

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企业因受疫情影是否可以自主调整工作时间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3月21日

  案件类型:劳动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不可抗力劳动合同

二、基本情况

陈先生的公司在疫情期间,对二月工资,按照员工出勤时间发放,未出勤的时间不支付工资。现在公司又出了一个通告,通知员工自三月开始,工作时间调整为做一休一,陈先生致电本平台询问公司的以上这些做法是否合法?

平台律师告诉陈先生,公司因为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在第一个停工停产的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一般我们认为,企业在第一个停工停产的工资支付周期内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向员工支付工资,因为如果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又无法协商的,张先生在疫情后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缩短工时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因此,通常来说,企业可以为了自救而进行工时调整。建议员工与企业协商共渡难关。

三、案例提示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2348平台律师建议,疫情期间劳资双方对于发生的劳动纠纷,尽量友好协商共渡难关。但如果公司借疫情为名,故意引发劳动纠纷的,员工也应当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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