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我被销售误导支付了定金,能否要回?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案件类型:定金纠纷
检索主题词:合同、定金、返还
二、基本情况
何女士想要在奉贤购买别墅,市场价值约1000万,但依据何女士的情况她需要首付7成才能办理剩余房款的抵押贷款。何女士当时资金周转有困难,首付款可能一时凑不齐,所以在开发商售房现场何女士有些犹豫。销售跟何女士讲不用担心,他们可以想办法帮她利用抵押等贷款方式凑齐首付。何女士听信了销售的话,支付了20万定金,并开具了定金收据,未签订合同。随后销售给何女士提供了一套凑齐首付的方案,何女士按销售的回去准备材料时候才发现,这实际是利用何女士名下的公司进行虚假经营贷款,然后将经营贷款用于购房。何女士认为这是违法违规的行为,不愿意这样做,不想买房了,要求退还定金。但销售认为提供了方法,而且很多人都这样做,何女士自己拒绝导致无法凑齐首付,表示不退还定金。何女士问如何维权?
若是你的原因导致无法购房,那么属于定金罚则。若你有证据证明对方有错误的,可以收集证据,诉讼要求返还定金。
平台律师告诉何女士,定金是不可以超过合同款的20%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依据法律规定的定金罚则,若是因为何女士自身原因导致的不再购买房屋的,定金是不予退还的,若是其他与何女士无关的原因导致的无法购房,那么何女士是可以要求返还定金的。何女士若有证据证明系听信了销售的误导,而做出了错误判断的,那么是可以撤销合同,要求返还定金。若和开发商无法协商退款的,那么何女士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首先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何女士向开发商就房屋买卖交付了定金,那么双方就定金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的定金罚则进行处理。若何女士自身原因不买房了,那么开发商有权没收定金。另外,本案定金20万,并未超过房款的百分之二十,因此20万全部款项均属于定金性质。
其次,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案中依据何女士的陈述,是受了开发商销售的误导而做出了错误的判断,甚至销售的行为还可能设计欺诈,因此何女士当时支付定金的行为的意思表示有瑕疵,可以通过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最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本案中,何女士和开发商之间的定金协议若被法院判决撤销的,那么何女士有权要求开发商返还定金。但是对于本案诉讼,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何女士负有举证义务,应当举证证明定金协议被撤销的事实和理由。
三、案例提示
依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于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约定履行自身义务。以定金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的,如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若因为自身原因导致不能履行或违约的,支付定金一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但若是因为受欺诈或重大误解而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话,行为人可以通过诉讼方式来撤销合同,并要求返还因合同而支付给对方的款项。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这类诉讼,起诉一方的举证责任比较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受欺诈或者重大误解的事实,否则将会承担败诉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