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8月,被告人周某在轿车后备箱内放置从他人处取得的“伪基站”设备,利用担任“滴滴出行”网约车司机的身份便利,在驾驶车辆期间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在本市范围内强行向不特定用户发送以10000号为显示号码的违法犯罪信息(内容为“上海本地增值税咨询,材料机械广告劳务发票,点数低,验证后付款,详询138********张某某 微信同号(另长期收购各类型公司)”),并每日关闭设备以销毁发送数量等记录。2017年9月,被告人周某在本市长宁区一停车场被抓。经查,周某从他人处获取利益共计人民币4000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向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静安区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通知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中心审核后立即指派上海袁圆律师事务所黄蓓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黄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查阅本案所有卷宗材料,并会见被告人周某。通过与受援人的会见沟通,黄律师发现:
1.本案被告人周某法律意识极其淡薄。周某原是一名滴滴打车的网约车司机,家中上有父母、奶奶,下有两个读幼儿园的女儿,是家中顶梁柱。2017年8月某日,周某在接送一名男性乘客途中,该男子告诉周某有一个赚钱机会,只要帮他发发“广告”,每天就有150元的收入,让周某考虑考虑。想到家里上有老下有小,妻子打工收入也比较低,周某心动了,在该男子再次打电话给他时便答应帮助该男子发“广告”。之后,该男子约周某在宝山区某小区碰面,将一台伪基站安放在周某车上,并教他如何操作。至此,周某便利用开滴滴网约车的便利,每天通过伪基站发布预先设定好的“广告”内容,并将发送的条数等有关信息通过微信发给安装伪基站的男子。
2.被告人周某主观恶性较小,对犯罪行为具有明显悔意。2017年9月,公安机关在侦察一起电信诈骗案件过程中,追踪发现在天山路附近有人用伪基站不断发送假冒中国电信10000的短信,通过侦察手段,在一停车场抓获了被告人周某。次日,周某因涉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被抓后,周某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此时才知该行为违法。截至周某被抓获前,从该男子处共获利人民币4千余元。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会见中,黄律师对被告人周某详细分析了其犯罪事实、梳理解释了我国刑法对该罪的处罚规定,被告人周某听后对自己的行为深感懊悔。为了使被告人周某能早日回归社会,承担起家庭的责任,黄律师积极和承办法官沟通,结合本案案情和被告人周某各种从轻情节,向法庭提出从轻辩护意见,希望法庭能给被告人周某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1.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周某涉嫌的本案罪名不持异议;
2.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20%;
3.被告人犯罪前有正当工作,且一贯表现良好,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实施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行为的时间较短,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4.被告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多赚钱补贴家用,因法律意识淡薄而触犯刑法,且其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较短(一个月),犯罪情节较轻;
5.被告人家属代为退赔了非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经过黄律师的不懈努力,静安区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法律意识淡薄而导致的刑事犯罪案件。被告人不知法,不懂法,原本以为只是发发小广告,赚点兼职钱,贴补贴补家用,但没有想到却造成这样一个“恶果”。本案中,援助律师通过仔细倾听被告人陈述,细致分析相关案情,耐心解释法律规定,使被告人周某深刻认识到该行为的严重性和违法性,也对该行为给家人造成的伤害深感愧疚与后悔。为了能让被告早日回归社会,早日回到亲人身边,援助律师将工作重点放在提出合理化的量刑建议上,通过和承办法官的积极沟通,结合受援人犯罪时间较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等各种从轻情节,最终给予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近年来,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的案件日益增多,一些单位和个人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利用“伪基站”等非法无线电设备,通过传播各类非法广告、诈骗信息实施犯罪活动。公安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都有“伪基站”设备的身影。这些单位和个人在实施诈骗活动的过程中,通常都会利用像本案被告人周某这样的外来务工人员实施犯罪,因为这类人群具有“上有老下有小,面临严重经济压力,法律意识又淡薄”的特点,因此,本案的成功办理,对于引导外来务工人员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杜绝或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