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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04-08 分类:案例库
标签:交通事故工伤证据,交通事故工伤证据,交通事故工伤证据,交通事故工伤证据

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10月15日(来电咨询时间)

  案件类型:工伤认定,证据收集

  检索主题词:交通事故工伤证据

二、基本情况

  2020年8月的某天早晨,高先生骑电动自行车去上班,途中不小心撞到障碍物摔倒,造成小腿骨折、面部上肢等部位擦伤。受伤后,高先生想着并没有跟他人发生擦碰,就没有报警,而是自行到医院医治。在治疗方案上高先生选择了保守治疗,但经近两个月的治疗,结果并不理想。高先生听人说“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属于工伤”,认定工伤后医疗花费的费用基本由国家承担。于是,高先生向公司提出认定工伤的要求。

公司人事负责人告诉高先生,若要申请工伤,需要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同时还要满足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才能被认定为工伤。因高先生当初并未报警,无从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且对公司人事负责人所说的“要满足‘无责任’的条件才能认定为工伤”的说法产生怀疑,于是,便拨打了“12348法律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平台律师了解了前因后果后,告诉高先生:

在上班路上,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即无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的交通事故时,属于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在上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报警,由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事故责任。其次,应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并提供相关证据,由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向相关部门申报工伤。

在本案中,高先生发生交通事故后,自认为不是跟他人擦碰不需要报警,该想法直接导致本案错失了认定工伤的重要的直接的证据,无法向相关部门证明本次伤害是交通事故造成的。

另外,公司人事负责人所说的“高先生在本次事故中要满足‘无责任’的条件才能认定为工伤”的说法是错误的,但是,也并非所有的交通事故都可以认定为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了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则不属于工伤。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一定要及时通知用人单位,高先生拖延近两个月之久才通知单位申报工伤。从时间上来说,已经造成了公司不能在法定的30日内向相关部门申报工伤,将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基于高先生错失有效的法律证据,证明本次伤害是其在上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的,故而高先生的本次伤害将很难被认定为工伤。

三、案例提示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2348平台的律师告诫广大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一定要保护事故现场,及时留存证据。并通知用人单位向相关部门申报工伤,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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