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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金提成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2-01-17 分类:案例库
标签:奖金提成、证据、举证责任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奖金提成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9月7日

       案件类型:劳动报酬纠纷

       检索主题词:奖金提成、证据、举证责任

二、基本情况

张女士来电咨询,自己入职一家公司做人事,主要负责的是公司的外包业务进行招工因此自己的工资是由基本工资和提成奖金组成。最近张女士从这家公司离职,单位拒绝提供这块提成奖金公司的要求是让张女士提供招用员工在公司提供劳动的证据。张女士提出,自己和单位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提成奖金的结算方式,但自己很难提供自己招录员工的工作情况,而单位却易如反掌,这明显在刁难自己。如果自己申请劳动仲裁,那么该部分奖金劳动仲裁如何支持?

首先,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因此张女士完全有权利要求单位提供工资清单。根据张女士的陈述,其工资既然是由基本工资和提成奖金组成,那么该工资清单上应该也有这两部分的记载这种记载张女士所提供的劳动合同共同构成证明其工资组成的证据。

其次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单位不能提供有关的工资清单或者提供的工资清单明显与劳动合同约定的不一致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将承担不利后果

再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张女士已经提供初步的证据证明其已经帮助单位招用到了公司项目的员工,那么作为劳动者已经尽到了举证责任。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不发放该部分提成奖金的举证责任应当用人单位承担,即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该员工并未实际入职或者参与到具体的项目而不是劳动者单位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建议张女士尽量再从其他途径搜集固定一些证据,帮助仲裁部门确信该员工入职提供劳动的事实。

三、案例提示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隶属性决定了用人单位大部分劳动者的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的现实地位不平等。这体现劳动争议中是大部分与劳动争议有关的证据一般都由用人单位掌握。

结合本案可见,用人单位的确有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发放劳动者提成奖金时存在为难劳动者的嫌疑。既然劳动合同中明确了劳动者的提成奖金部分,那么作为用人单位一般不可能不去核算劳动者该部分报酬,毕竟这本身属于其职责范围本案单位不支付提成奖金反而让举证能力较弱的劳动者去举证证明,显然不符合常理。

因此解决劳动争议时,平衡双方的举证责任本质实现劳动者用人单位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而不是一味的遵循“谁主张举证”的原则。因此,作为劳动者发生争议时,没有必要去搜集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而是应当去搜集证明用人单位掌握这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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