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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相要求孕期女职工离职,该如何维权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03-30 分类:案例库
标签: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公司变相要求孕期女职工离职,该如何维权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9月15日

案件类型:劳动争议  

检索主题词: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金

二、基本情况

来自苏北的方女士于2015年8月入职上海宝山一家公司,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岗位系办公室文员,薪资为4500元/月,补贴为800元/月。合同到期后公司又与其续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去年9月份,方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在怀孕4个多月的时候,方女士向公司领导汇报自己怀孕的身体状况,但是令自己意想不到的是,没过几天公司人事部门以公司销售岗位人手不足,为扩大公司生产经营为由将方女士调到了销售岗位,方女士认为,自己已怀有身孕4个多月,销售岗位需要经常出差,其身体状况压根无法完成销售任务,故不同意调岗。嗣后,方女士多次找公司人事部协商调岗事宜,但公司人事部告知她,公司与方女士签订的劳动合同里面清楚的写明:用人单位有权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调整劳动者岗位、工作地点。方女士三个工作日内没有到销售部部门报到,公司以无故旷工,不服从管理为由,要求方女士主动离职。

方女士告诉平台律师自己这两天很是焦虑,公司其他人员都没有收到调岗的通知只有她收到调岗通知了,方女士觉得公司分明就是针对自己怀孕才单独对她进行调岗,这就是在逼迫她离职啊,自己想维权但是又不懂法律,通过市民热线了解有法律咨询热线,这才拨打了12348。

平台律师了解后,告知方女士,用人单位虽然有用工自主权,但是该权利是收到严格的限制的,即用工自主权应当具有合理性,不能滥用自主性权利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仲裁及司法实务中,岗位或工作地点调整的合理性一般会考虑以下因素:用人单位经营的必要性、目的的正当性;是否属于对劳动合同的约定有重大变更;是否对劳动者有歧视性、侮辱性;劳动者对调整后的工作岗位的适应性以及工作的强度;待遇的适当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针对方女士的陈述,平台律师认为方女士单位在知晓方女士怀孕不久后只针对方女士个人以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将方女士从办公室文员调岗至销售岗位,有故意调岗的可能性,建议方女士可以将有关调岗的证据(包括书面调岗通知书、录音等)收集后,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恢复至原岗位或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协商不成,方女士可向单位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案例提示

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的用人单位欲与已怀孕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又不愿支付经济补偿,便采用各种手段恶意迫使劳动者辞职,如将已怀孕的员工调整到相对繁重的工作岗位,然后以员工不服从调整或者不能胜任工作岗位为由“劝退”,以达到辞退员工的目的。但并不是用人单位有无限的自主权,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调整劳动者的岗位应当具备合理性,如果用人单位针对员工有恶意调岗行为,员工有权拒绝、掌握相关证据后可以向单位提交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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