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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离职前将替公司收取的定金归还给客户,要承担什么责任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12-27 分类:案例库
标签:合同、定金、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合同、定金、定金罚则、双倍返还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如果离职前将替公司收取的定金归还给客户,要承担什么责任吗?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年10月12日

  案件类型: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合同、定金、定金罚则、双倍返还

二、基本情况

程先生在职期间收了客户的定金还未交到公司,目前程先生将要从公司离职了,因为和公司有点矛盾,程先生无法完成这单生意了,就想把定金归还给客户。程先生已经和客户沟通过,客户称只要定金全额返还即可。程先生不知自己这样做是否有违法的地方。

平台律师告诉程先生收取定金实际上是当时代表公司和客户订立定金合同,也是代表公司收取的定金。解除定金约定,也是在客户和公司之间进行。若程先生无法完成此单交易,取得客户的同意,将收取的款项归还给客户的,客户不要求公司双倍返还定金的话,那么意味着客户放弃了追究公司定金罚则的权利,并无违法之处。但要注意,退还定金的时候,还是应当让公司知晓该单业务的情况,以及处理结果,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首先,《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本案中客户将定金交付给程先生,程先生是在职员工代表公司收取定金,此行为意味着客户和程先生的公司之间的定金合同已经成立,按约定客户和公司之间应当就进一步交易,履行各自义务。

其次,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程先生因故无法完成此单交易的,那么属于公司违反定金合同约定,无法履约,按定金罚则,客户是有权要求公司双倍返还定金的。程先生和客户已经过沟通,客户明确表示只要全额返还定金即可,即意味着客户放弃了要求公司双倍返还定金的权利,于法不悖。

最后,在员工离职的时候,替公司收取的定金实际上是公司资产,未交给公司也未做任何处理就离职的话,有侵占公司资产的嫌疑。

本案中程先生离职时,因客观原因无法将交易完成时,和客户沟通好了退还定金的事情,应当告知公司,毕竟交易的双方是客户和公司,程先生只是公司的员工代表公司进行交易,因此有义务将交易的情况汇报给公司。否则,公司误以为程先生放弃交易机会,退还定金,损害公司利益,可能会对程先生追责。

三、案例提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程先生作为公司员工在履行工作职责时进行的交易、收取的定金,其权利和义务实际承担方是公司而非程先生个人。因此程先生在离职前对未完成的工作进行处置时,应当勤勉尽责,并对公司尽到告知义务。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劳动者在离职时应当对自身代表公司进行的工作、占有的公司资产进行梳理、安排、交接,这是作为劳动者的责任,也是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被公司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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