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赠予第三人财产行为的性质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9月18日
案件类型:民事
检索主题词:涉外、婚姻、赠予、第三人
二、基本情况
来电者甲称其与丈夫乙已协议离婚,甲为头婚,丈夫乙为二婚。目前,乙的前妻丙已起诉甲,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发出传票。丙将甲、乙作为共同被告,诉称乙在与丙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予甲的财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要求甲返还财物。甲继续告知平台律师以下情况:1、甲与乙是朋友,清楚其婚姻状况,乙发送乙与丙的离婚协议书后追求甲,甲知悉其已离婚后才接受追求。2、乙、与丙离婚时亦为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已对财产进行分割,且丙分得较多财产。3、甲与乙协议离婚时并未分得任何财产。另甲、乙、丙长期居住在德国,甲、丙已取得绿卡,乙虽未取得绿卡,但工作在德国,有长期居留权。
平台律师为其分析,一则因为三方均长期居住于德国,且财物赠予的行为亦发生在德国境内,故该案适用法律及管辖地法院需要研究确定,即本案适用德国法还是中国法,是德国法院管辖还是中国法院管辖。二则,虽然夫妻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大额的夫妻共同财产,擅自处分的,特别是赠予第三者的,法院常会支持另一方要求返还的诉讼请求,虽然乙赠予的财物确实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本案中乙、丙之间已对婚姻关系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已做处分,并且甲在知道乙、丙离婚后才接受乙的追求(赠予财物)与一般所谓第三者有本质的不同,故本案的结果可能也与一般情况不同。
三、案例提示
本案表面上是一起较常见的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所导致的诉讼,但因三方长期居住德国,且财物赠予的行为亦发生在德国境内,故首先应确定管辖及法律适用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日渐提高,上海乃至崇明地区的居民赴外国生活、学习、工作的情况越来越多,12348平台的律师提醒大家,如遇涉外纠纷,首先要考虑的就是确定管辖和法律适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