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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走肇事车辆,需要受害人同意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2-01-18 分类:案例库
标签:交通事故、事故责任、主次责、赔偿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放走肇事车辆,需要受害人同意吗?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15日

  案件类型: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

  检索主题词:交通事故、事故责任、主次责、赔偿

二、基本情况

闻先生来电咨询,自己亲属在河南老家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未成年的家属骑了一辆非机动车与一辆机动车发生了交通事故,目前管辖交警部门已经认定了事故责任,判定未成年家属这边是次要责任,交通肇事方是主要责任。目前因孩子伤势较重,家属已安排孩子在上海某三甲医院进行开颅手术。闻先生想问的是,交通肇事方以肇事车辆属于营运车辆为由,在事故责任认定后,要求交警部门放车,交警部门也在未经伤者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就把他的车给放了,交警部门的做法合法吗?

平台律师告知闻先生,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如果不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部门是可以通知肇事方领车,如果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则只能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后五日内才可以通知肇事方领取车辆。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在没有接到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裁定书的情况下,交警部门无权再扣押肇事方的车辆。之前扣押车辆,是因为肇事车辆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重要证据,在事故责任未认定之前,交警部门有权依法扣押,而责任认定后,交警部门则丧失了继续扣押车辆的法律依据,所以,交警部门的做法是合法的。至于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可以在孩子各项损失都确定后,先协商处理,协商不了的,孩子的父母可以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以孩子的名义,向事故发生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在本案中,肇事司机、肇事车主以及肇事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都可以列为本案合法被告。

三、案例提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

第四十二条 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送达尸体处理通知书的同时,告知受害人亲属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

(一)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二)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自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终止调解之日起三日内,一致书面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

根据上述规定,12348平台律师提示:如果肇事方赔偿能力不足的,而受害人各项损失较大的,受害人应该尽早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交警部门扣押肇事车辆,否则,一旦交警部门认定了事故责任,就丧失了继续扣押肇事车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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