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主审法官回避?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4月12日
案件类型:诉讼程序
检索主题词:诉讼权利、申请回避、民事诉讼法
二、基本情况
咨询者目前面临一例行政赔偿案件,主审法官之前审理过其另外一个行政案件。在前述案件中,咨询者认为该位法官存在枉法裁判、判决不公的情况,为此,其曾还向法院纪检部门投诉过这个法官。刚巧该法官又审理咨询者的此次行政赔偿案件,咨询者遂致电本平台询问律师其是否可以申请回避,申请回避是否会得到支持?
平台律师了解后告诉咨询者,首先,咨询者问的是一个诉讼中的回避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内容参照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法》规定,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其次,之前咨询者投诉过该位主审法官,其可以认为该法官不适合参加本案的审理,而提出回避申请是咨询者的诉讼权利,但是否同意回避还需要法院的批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同时《民事诉讼法》也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因此,咨询者的回避申请还需要法院的批准;人民法院应当在提出回避申请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若咨询者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
最后,回避制度是案件公正审理的基本保障,所以建议咨询者要使用好这个工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就咨询者提出回避的基础系该法官在前案中对于其作出不利判决,这样的理由很大可能不被法院所支持。
三、案例提示
12348平台的律师提醒广大咨询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回避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对于审判人员的范围,《若干规定》明确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其他人员包括人民陪审员、执行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若在审判中需要提出回避申请的,咨询者应正确理解,合理使用法律法规授予他的权利,以免浪费司法资源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