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疫情期间关于劳动争议纠纷的咨询案例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2月10日(来电咨询时间)
案件类型:劳动争议
检索主题词:拖欠工资 劳动争议 疫情纠纷
二、基本情况
张某系外地户籍,在上海企业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是2019年9月1日--2020年8月31日,约定工资为5000元/月。2020年的春节正好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小张在2月9号回沪后根据要求要隔离14天后才能复工,但单位回复他说:隔离期间不予发放工资,为此,小张对此问题予以咨询。
根据张某的描述,值班律师认为:针对以上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第2款中明确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同时《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15条均已做出明确规定:在采取公共卫生预防控制措施时,劳动者疑似患传染病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后排除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
三、案例提示
此次疫情期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下称人社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亦对此做了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系劳动疫情期间常见的纠纷,值班律师建议:如您碰到类似所述的案件可通过上海“12348”法网的“12348”在线咨询或拨打“12348”法律热线获得法律帮助;根据您咨询的内容建议您带好相关证据材料就近到当地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室进一步咨询,也可以直接到单位所在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