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1月5日,未成年人潘某跟随付某、莫某来到某小区,潘某在楼梯口外负责望风,莫某和付某入室实施盗窃,窃得财物合计价值2704元。得手后,又以同样方法在另外一户人家窃得财物合计价值11169元。1月6日,三人又用同样的方法,到同一小区内的居民家内窃取财物,合计价值2409元。潘某三人,除将窃取的现金2500元平分外,其余财物全部交给了团伙头目。1月7日,潘某等人在准备回老家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因潘某是未成年人,侦查机关依法通知奉贤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接到通知后,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韦家凯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韦律师接受指派后,依法向承办民警了解情况,之后到看守所会见潘某,了解案件发生的详细过程。
依据法律规定及参照上海市审判实践,入室盗窃三次、盗窃金额超过1万,量刑起点通常是三年。就潘某目前的情况,如果没有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其虽是未成年人,也将会被判处1年半至两年的刑罚。争取让嫌疑人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是律师的职责,对于此案,该如何入手?
按照常规办案经验,在侦查阶段,律师最重要的工作就是避免当事人被逮捕,尽早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但潘某在上海既无亲属也无居所,且案件属于团伙流窜作案,有部份嫌疑人尚未归案,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韦律师所能做的,只能是待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报请逮捕批准时,依法向检察院提出逮捕必要性审查。
韦律师再次到看守所会见潘某,向其解释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告知潘某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办案工作,争取司法机关对其做出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的认定,潘某接受了韦律师的意见。随后,韦律师又与潘某的父亲进行了联系,当了解到潘某在村里和在校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时,韦律师建议潘某的父亲能给儿子写封劝慰信,并请求村委和学校为潘某出具其一贯表现的证明材料给韦律师。几天之后,韦律师收到了潘某父亲寄来的材料,其中,潘某的父亲写给儿子的信中流露出父亲对儿子的关爱和谆谆教诲,令人感动。当韦律师将信中的内容转告潘某后,潘某被深深触动,他泪流满面,表示对不起父亲及家人,出来后一定痛改前非。
在公安机关申请批准逮捕潘某时,韦律师向检察院提出了建议不逮捕的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交给检察院。遗憾的是,因潘某在上海既无亲属也无居所,且案件属于团伙流窜作案,无法保证潘某随传随到,不得不对其实施逮捕。但韦律师在与检察官的沟通中,检察官表示认可潘某的认罪悔罪态度及一贯表现良好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将来向法院提起公诉时,会作为酌定从轻情节在起诉书中体现出来。虽然潘某不是本地人,相关调查机构无法完成并出具潘某的个人《社会调查报告》,但潘某村里和学校出具的证明材料,代替了《社会调查报告》,成为对潘某有利的案件材料,为将来法院从轻减轻处罚提供了依据。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韦律师详细查阅并复印了案件的笔录及证据材料,发现潘某可能具有自首情节,遂又到看守所会见了潘某。在详细询问其到案的经过后,韦律师认为潘某在形迹可疑受到民警盘问后,主动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即向检察官提出该意见。适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3年4月2日生效,盗窃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大幅度提高,将对此案判决产生重大影响,韦律师内心对做好辩护工作充满了信心。
同年5月,案件起诉到法院,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确认了潘某的自首情节。5月15日,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韦律师除了提出潘某属于未成年人、有自首情节、一贯表现良好等意见外,同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潘某系因家庭贫困而参与盗窃,其参与盗窃仅仅是为了弄点钱回家过年,与一般的成年人为发财挥霍享受有很大区别,潘某的犯意相对较轻;2.从公安机关查明的事实来看,潘某系受到成年犯罪头目教唆和控制而走上犯罪道路。犯罪头目出资并安排潘某到上海,潘某的吃住均被控制,窃得的财物也都统一交由头目保管。而且,三次盗窃中,潘某被安排的工作都是放风,没有进入被害人的屋内直接实施盗窃行为,在本案中是从犯,犯罪情节较轻;3.法律之所以对入室盗窃从重处罚,法理依据是因入室盗窃不但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还侵犯了住宅、隐私等权利,更严重的是,入室盗窃极易转化成抢劫杀人恶性案件,但三次盗窃中,潘某均是在外望风,不具有以上危险性,即使其他同案犯构成了入室盗窃罪,对潘某的处罚也应当因其没有入室而区别对待。4.从卷宗上来看,被盗窃的财物大部分已被追缴,被害人并没有太大的损失。综合以上意见,韦律师建议法院对潘某处以六个月以下拘役。
法院最终采纳了韦律师的意见,判处潘某五个月拘役。根据潘某被羁押的日期推算,判决后不满一月,潘某就可以刑满释放。
【案件点评】
《刑诉法》重新修订后,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特别是侦查阶段的地位大为提高。律师在侦查阶段不再是所谓的“提供法律帮助、法律咨询”的被动地位,而是作为辩护人的身份出现,从而被赋予辩护权,也就有了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应当在侦查阶段积极主动地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尽量争取为当事人取保候审,避免被采取逮捕等强制措施。
《刑诉法》和《律师法》都赋予律师调查取证权。以往律师调查取证的思路,往往是只针锋相对地调查与控方意见相反的证据,企图否认控方已经查证的事实,这样与控方的矛盾冲突就非常激烈。除非是律师有充分证据且非常确信此案是冤假错案,否则不能盲目去调查控方已经调查过的事实,来否认控方的证据,这样风险会非常大。冤假错案毕竟是极少数,大量的案件还是常规案件,所以律师应当在不否认基本事实的基础上,调查控方忽视的、没有调查过的或者掌握不全面的那些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例如,当事人一贯表现良好的证据,侦查机关不会主动去调查,但这些证据在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或争取缓刑时就变得至关重要了。
此外,外来人员涉嫌犯罪案件中,律师代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不能仅仅向司法机关递交一张申请书了事,应该调查清楚当事人及其亲属的居所情况,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因为司法机关没有线索也没有那么多时间去调查,所以单凭一纸公文式的申请,成功概率就大大降低。而有了事实依据,即使不能成功申请取保候审,也可以作为将来庭审中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的依据,让律师的辩护有理有据,而不是干瘪瘪地说法律规定。本案中律师了解到潘某在村里和在校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时,主动请求村委和学校为潘某出具证明材料,为法院最终的从轻处罚提供了有利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