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12348上海法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活动 > 案例库 > 正文

因他人诽谤受到困扰,我该怎么办?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03-22 分类:案例库
标签:侵权、名誉权,侵权、名誉权,侵权、名誉权,侵权、名誉权

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因他人诽谤受到困扰,我该怎么办?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4月1日

  案件类型:侵权责任纠纷

       检索主题词:侵权、名誉权

二、基本情况

姜女士家去年和邻居发生口角,对方一直怀恨在心。今年,邻居家车被他人泼洒牛奶,难以清洗,邻居认为一定是姜女士家所为,因此又与姜女士家发生了争执姜女士一家多次告知此事与她们无关,邻居就是置之不理,还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故意在小区群里恶意散布谣言,中伤姜女士一家,姜女士致电本平台询问,遇到这种情况应当如何维权?

平台律师了解了前因后果后告诉姜女士,从该邻居的客观行为上看,其实施了编造或者恶意夸大事实的行为并且还将此言论散布于姜女士居住的整个小区。从该邻居的主观意图上看,他在小区内编造和散播不实言论的行为存在恶意降低姜女士一家名誉的主观过错。从客观损害结果上看,姜女士已经被多位其他邻居指指点点,背后议论,因此已经造成了一定的名誉的侵害,该邻居的行为涉嫌侵犯姜女士一家的名誉权。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在此种情况下,基于姜女士的意愿,希望能大事化小的态度,建议姜女士先找楼长居中协商,把邻居对姜女士一家的诽谤、侮辱现在小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但如果对方拒不协商,且继续无中生有、毫无根据地对姜女士一家名誉进行侵权,也建议姜女士可以将对方的侵权言论进行证据收集,例如录音、录像、收集证人证言等,以备将来诉讼之需

三、案例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的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本案中,邻居毫无根据随意诽谤姜女士一家,明显存在过错,当然要承担侵权后果。

12348平台的律师告诫广大群众,在自身名誉受到侵害时,首先抱着协商的态度确实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但是在无法协商的情况下,切记固定好相关侵权证据,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有导致网站部分功能不可用,建议升级更换浏览器访问。 升级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