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12348上海法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活动 > 案例库 > 正文

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宋某贩卖毒品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 发布于:2018-12-26 分类:案例库
标签:法律援助刑事辩护贩卖毒品,法律援助刑事辩护贩卖毒品,法律援助刑事辩护贩卖毒品,法律援助刑事辩护贩卖毒品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宋某与购毒人王某、白某约定来到闵行区航中路附近,将两包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以每克23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某和白某,宋某收取毒资人民币200元后被民警抓获,并关押在闵行区看守所。经检验,上述白色晶体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分别净重9.88克和0.55克。2016年4月29日,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宋某贩卖毒品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孙律师作为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派驻闵行看守所的值班律师,应被关押在看守所的宋某请求,代宋某向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交了法律援助申请。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随即根据《法律援助条例》以及《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受理了宋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并指派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孙立君律师为宋某涉嫌贩卖毒品案的诉讼代理人。

       本着严谨负责的态度,孙律师在接到案件指派后,及时去法院查阅了案卷,并在第一时间赶往闵行区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宋某,向宋某了解了案发经过。

       犯罪嫌疑人宋某见到孙律师后情绪十分激动,表示对检察机关起诉书中认定的贩毒克数有异议。宋某向孙律师表明,其只提供了0.55克的毒品,也仅收取了人民币200元的毒资,并不是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的10.43克毒品。孙律师耐心地安抚宋某的情绪,详细地询问了宋某的犯罪动机、犯罪过程和悔罪态度,表示会竭尽全力为宋某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孙律师了解到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中表述,犯罪嫌疑人宋某是将两包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以每克230元的价格贩卖给购毒人员,宋某收取毒资人民币200元后,为收取毒资余款跟随购毒人员外出取款时被民警抓获。经检验,两包毒品分别净重9.88克和0.55克,共计10.43克。检察院认为,宋某贩卖毒品的重量为10.43克,而非宋某主张的0.55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6年5月25日,闵行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该案。本案控辩双方在基本法律事实的认定方面存在较大争议,孙律师为更好地维护被告宋某的合法权益,从以下角度展开了辩护:

       一、对被告人贩卖毒品重量的确定尚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被告人宋某在公安机关的三次供述均未提到涉案的9.88克毒品,公安人员也未听取到被告人宋某对涉案9.88克毒品的陈述和辩解,被告人宋某自始至终都表示只提供了0.55克毒品,而非起诉书中认定的10.43克。本案涉及的毒资仅200元人民币,与10.43克毒品的价值严重不符。如果双方确认交易的毒品重量达到10克以上,理应事先准备好款项,即便没有足够的现金用于交易,也可以采用手机转账或支付宝付款的方式进行交易,下楼取现的说法不符合常理。

       二、本案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引诱犯罪。本案双方约定的交易地点在私人小区,理论上非常隐秘且不为人知,但本案中有人提供线索并且提前布局。另外,根据民警的笔录中显示,证人在交易完成之后能够指认被告人而不受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刑事追究,所以律师合理怀疑本次犯罪系引诱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要故意,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的,属于犯意引诱。对因犯意引诱而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据刑罚相适应的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孙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将9.88克毒品贩卖给他人的证据无法形成闭合的证据链条,且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证言内容高度重合存在瑕疵,难以排除其他合理怀疑,因此难以认定该9.88克毒品为宋某贩卖的毒品。最终,人民法院仅认定了宋某贩卖0.55克毒品的犯罪事实,判决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原本按照公诉机关的指控,贩卖10.43克的毒品,等待宋某的将是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和罚金,最终因为孙律师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辩护角度让宋某最终只被认定为贩卖0.55克毒品,仅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宋某对于孙律师的援助深表感激,并且一再表示自己定当好好改造,决不再重蹈覆辙。

       案件点评

       本次刑事辩护法律援助,承办律师耐心细致地从证据链条以及生活常理等细微之处入手,运用娴熟的法律专业知识为当事人进行辩护,彰显了法律援助律师的责任感和不轻言放弃的敬业精神。在庭审中,律师精心准备,从多方面多角度开展辩护,有理有利有节,最终孙律师专业的辩护意见被法官所采纳,使得被告人能够获得从轻处理,较好地维护了受援人宋某的合法权益,也将“关爱生命,远离毒品”的意识,以及法律援助的关爱,深深植入受援人的心田,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收获。

       自闵行区监所接待室挂牌成立以来,一批素质过硬的律师志愿者们定期进驻监所、看守所,为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进行法制宣传、开展法律援助,切实地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有导致网站部分功能不可用,建议升级更换浏览器访问。 升级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