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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深陷美人计,女儿无奈求助律师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03-16 分类:案例库
标签:赠与、诈骗,赠与、诈骗,赠与、诈骗,赠与、诈骗

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父亲深陷美人计,女儿无奈求助律师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9月23日

  案件类型:婚姻家庭纠纷

  检索主题词:赠与、诈骗

二、基本情况

孙女士的父亲在外有一个关系很好的女性朋友,该女性朋友希望孙女士的父亲离婚并与她结婚,孙女士的父亲每个月通过现金的方式给予该女性朋友3000元,截至目前已逾二十万。孙女士致电本平台律师,她表示其父亲不能辨别自己的行为,可能有精神病,询问律师该女性朋友的行为是否属于诈骗?孙女士该如何才能追回这些钱?

平台律师了解了前因后果后,告诉孙女士,根据描述这个女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因为即便其根本不想与孙女士父亲结婚,也不构成法律上的诈骗。因为其为了钱财接近孙女士父亲要求给予其金钱的行为,属于价值观方面的内容,法律上不予评价。

但是其给予钱款的行为存在两点问题,第一,如果孙女士父亲属于精神病人,精神病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孙女士父亲作出与其精神状态不符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第二,即便孙女士父亲不属于精神病人,其在婚姻关系期间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与其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异性,即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又有违公序良俗。因此该行为也是无效的。本案中孙女士父亲的行为系向该女性朋友进行赠与孙女士母亲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以孙女士父亲对大额家庭财产的赠与行为未经夫妻双方一致同意为由主张该等赠与行为无效要求该女性朋友返还该等款项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如何证明钱款给予以及具体的数额是需要举证证明的,否则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风险。

三、案例提示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2348平台的律师提醒各位咨询者,遇到这种问题时应收集固定相关证据。真实、合法、证明力强的证据是追回款项,维护自身权利的第一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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