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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着包工头干活,拿不到工钱怎么办?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12-22 分类:案例库
标签:劳务合同、讨薪、诉讼,劳务合同、讨薪、诉讼,劳务合同、讨薪、诉讼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跟着包工头干活,拿不到工钱怎么办?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 202 1 -9- 1 1

  案件类型:劳务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劳务合同、讨薪、诉讼

二、基本情况

黄先生跟着个人包工头给人干装修活已经干完了,包工头一直没有结算工钱。黄先生曾经向包工头讨要工钱,包工头不仅不给钱,连欠条都不愿意出具。黄先生跟包工头没有签过合同当时是经过老乡介绍跟着包工头干活的。黄先生很苦恼,想问怎么才能讨回工钱?

平台律师告诉用户黄先生和包工头之间是个人和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包工头应当在黄先生把活干完之后向黄先生支付工钱。黄先生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来维权,但黄先生首先需要收集证据,证明他和包工头之间的关系,以及包工头欠了多少钱,另外黄先生还要获得包工头的身份信息,才能符合法院立案的要求。

首先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本案中,黄先生和包工头之间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黄先生提供劳务,替包工头干活,包工头应当按约定向黄先生支付劳务费用。虽然黄先生和包工头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但对于干活、给工钱的意思表示一致,双方之间的口头约定也属于合同黄先生按约定干了活,履行了自身合同义务,那么包工头就应当按约定支付工钱。

其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黄先生和包工头之间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纠纷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条件之一是有明确的被告因此黄先生要获得包工头的身份信息,方可符合立案要求,法院才能够受理。

最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种类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 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本案中,黄先生若提起诉讼维权的,还应当要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自身和包工头之间的约定,证明自己已经干完了活等案件事实。黄先生可以找所的装修的业主,收集证据,还可以找当时介绍他和包工头认识的老乡出庭作证此外,黄先生和包工头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都可以作为证据,提交人民法院,用以证明黄先生所主张的案件事实。

三、案例提示

依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个人之见的劳务关系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产生纠纷协商不成的,应当由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法规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农民工一般属于弱势群体,在遇到讨薪难的时候通常会陷入困境所以目前农民工讨薪难的社会关注度是日渐增高。但究其根本农民工讨薪仍然是一个法律问题法律问题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诉讼维权的证据和被告身份是两个绕不开的重点问题。因此农民工在打工的同时也要注意提高维权意识,尽量的保留相关证据,而不是仅仅依赖于包工头的口头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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