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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离”的法律风险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03-29 分类:案例库
标签:试用期、自离、离职手续,试用期、自离、离职手续,试用期、自离、离职手续,试用期、自离、离职手续

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员工“自离”的法律风险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4月20日

  案件类型:劳动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试用期、自离、离职手续

二、基本情况

周小姐与用人单位约定的试用期到期后,单位与周小姐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合同签订好的第二天的,周小姐又觉得工作压力太大了,不想履行该份劳动合同,周小姐来电咨询是否可以直接不办理离职手续,直接自离吗?这样离职有什么风险?

平台律师了解案件情况后提供给周小姐如下法律意见:

一、周小姐与单位已经建立了正式的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期间是提前三天书面提请辞职,正式劳动合同期是要提前一个月书面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

二、如果周小姐没有提前30天书面提出辞职申请,直接不去报到上班,单位可能会以旷工的名义解除与周小姐之间的劳动合同,不但没有经济补偿金,这对于以后工作的背景调查是不利的,影响找工作。

三、如果没有履行合法的离职手续,相关工作没有交接好,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有可能会追究周小姐的民事赔偿责任。律师建议周小姐直接把自己的想法跟单位提出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这样没有任何风险了。

三、案例提示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九十条 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二十二、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企业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12348律师提醒:员工履行合法的离职手续,不仅是一种责任心的体现,也是一种法定义务,如果擅自自离,不仅可能会影响自己的个人诚信记录、无法拿到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影响以后的就业;若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存在被原单位追究民事赔偿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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