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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好的边打篮球边学外语呢?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03-19 分类:案例库
标签:虚假宣传、违约、解除,虚假宣传、违约、解除,虚假宣传、违约、解除,虚假宣传、违约、解除

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说好的边打篮球边学外语呢?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8月7日

  案件类型: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虚假宣传、违约、解除

二、基本情况

家住上海的汪女士给孩子报了一个篮球兴趣培训班,招生广告上声称有外教教练,既可以锻炼身体学习如何打篮球,还可以学习篮球英语口语。汪女士觉得这种方式寓教于乐非常不错,于是便和培训班签订了合同。但后来发现,仅少数几次有外教教学,其他的时候都是类似于大学生上课,汪女士觉得这个与宣传严重不相符,便与培训班交涉,希望解除合同,退还她所缴纳的培训费,培训班称这是汪女士违约,要解除可以,但须扣除30%作为违约金。汪女士遂致电本平台咨询律师开办篮球兴趣培训班是否要有相应的资质;广告上宣传英语口语是否属于虚假宣传;其与培训班之间合同有效吗;其可以要求退一赔三吗;退费培训公司要其承担30%的违约金是否合理?

平台律师了解前因后果后,告诉汪女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一般情况下只要不是涉及学历教育、文化教育、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一般不需要行政许可。汪女士参加的是篮球兴趣班,举办单位只要有营业执照,有与培训相适应的场地、人员配备,能够交付培训结果的,就可以办设培训班。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如果培训班在广告中存在虚构、夸大情况,就构成虚假广告。但是培训班只是将外教作为卖点,而实际上也提供了外教的话,就可能不构成欺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汪女士与培训班的合同只要不违反国家禁止性的规定,合同就有效。

退一赔三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但是赔偿的前提是商家在提供服务时存在欺诈行为。培训合同纠纷属于消费纠纷,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但是汪女士这样的情况可能不能认定商家存在欺诈行为,因此三倍赔偿可能支持不了。

退费的手续费究其实质属于违约金,根据《合同法》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此,如果30%的手续费过高汪女士可以要求减少。

开办体育兴趣班虽然门槛比较低,不需要教育、体育等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但是公司还是要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汪女士与培训班发生纠纷可以向消费者协议投诉、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三、案例提示

12348平台的律师告诫广大咨询者,在购买相关服务时,一定要擦亮眼睛,关注合同细节,特别是涉及提供的服务内容及违约条款,如果有疑问一定要尽早提出,防止以后对方扯皮,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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