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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情杀案的结局

上海市司法鉴定协会 发布于:2018-12-26 分类: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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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情杀案的结局

【案情概况】

2001530日晚11时许,安徽省蚌埠市公安局接到该市ÍÍ小区某号居民穆ÍÍ的报警,称在其家中发现一个死人,要求警方到场……。经法医检验,死者系因头部遭钝器打击至颅脑损伤而死。

经调查,死者任Í,女,25岁,安徽省蚌埠市人,生前与报警居民穆ÍÍ的儿子穆Í是恋爱关系。

案发次日上午,穆Í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对作案行为供认不讳,并对杀害其女友任Í的经过进行了供述:

前一段时间,我因与女友任Í发生矛盾,她想与我断绝关系,回到她的妈妈家。案发日上午,我为了使女友任Í早点回来,一早就去任Í妈妈的摊位处,就以前与她女儿争吵打架等事向她的妈妈道歉,表示自己今后一定好好对待任Í,决不再打她了,并提出准备与任Í尽快结婚的要求。她妈妈为此在中午特地买了菜回家招待我。吃过午饭后,我对任Í妈妈说要带她上街买点衣服,另外也顺便看看结婚的家具。就这样,任Í与我在街上逛了一圈后来到了我家中,我们两人随后发生了性关系,因我未能满足她的性需要,她当时心里很不开心,于是就问我最近是不是又到外面去找女人了,还讲了她前几天交了一男友,并与他上床,说是对我在外面找女人的报复等话。之后她准备离开我家,我当时听了这些话后心里很恼火,想今后那有脸面见人,于是我就想杀了她。我把她推倒在床上,骑在她身上用双手掐着她的脖子,直到她不动了,之后我到厕所里洗手,但听到她在床上‘噜噜’的叫,当时听到这声音后我心里很慌,这时我看到床头上有一把锤子,我就拿起锤子向她的头上砸去……

Í为什么听到女友有外遇的话后就要置对方与死地呢?警方为查清案情,对穆Í和任Í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调查:

Í与任Í的相识,那是在1997年的一天晚上。那天,穆Í与几个朋友去该市的一家歌舞厅唱歌,而任Í是在这家歌舞厅做服务员,两人因此而相识。之后,穆Í隔三差五就去歌舞厅玩,主要是想与任Í套套近乎。

Í时年已近30岁,当地像他这样年龄的人早已结婚生子了。可穆Í现在还没有合适的女朋友,他父母很为他着急。穆Í18岁高中毕业后入伍当兵,3年后复员到当地粮食局下属的公司工作。因单位效益不好,其在1995年下岗。没有了工作,他就与父母一起做批发的生意,父母守店,他则负责去进货,日子倒也过得逍遥。穆Í闲来无事时总是去歌舞厅唱歌跳舞,天天进出灯红酒绿的娱乐场所。前后谈了好几个女朋友,都因时间一长,对方了解其脾气后相继与他分手了,所以至今也孑然一人。

对于任Í的到来,穆Í开始也很珍惜,他曾暗下决心改掉陋习,但好景不长,没过半年时间,穆Í的陋习复发,成天又沉糜于酒色。而年仅22岁任Í,家庭贫寒,父母身体多病,且又都双双下岗在家,仅靠母亲卖鞋垫的小生意过日子。所以一开始也就忍气吞声,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穆Í不但没有改变,反而变本加厉,有几次任Í甚至亲自遇到其在外“鬼混”。开始任Í对他还不死心,对其总是好言相劝,希望他好好过日子。而穆Í不但不思悔改,常常是酒后对任Í拳脚相加,任Í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甚至作出了喝农药自杀的行为,但因及时被人发现而救回了生命。最后任Í在无奈的情况下离开了穆家,准备与穆Í分道扬镳。

而在任Í走后不久,穆Í又后悔了,他天天打电话去任Í家,要求重归于好。但此时的任Í已铁石心肠,就连电话也不接听。在这种情况下,穆Í也感到任Í不会回到自己身边,整日沉默寡言,精神萎靡不振。此时,穆Í父母看在眼里,痛在心里,毕竟自己儿子这么大了,且对任Í又喜欢,他父亲看到儿子这种状态,甚至亲自去任Í家向任Í下跪,要求其回心转意。任Í见此情景,又软下了心,于是又随穆Í来到他家,以致发生惨案。

20019月,办案单位委托安徽某医院对其作了精神病司法鉴定,鉴定结论是穆Í在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不负刑事责任。对此鉴定结论,任Í家人提出异议,当地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对穆Í重新作了精神病鉴定,鉴定维持了原结论。穆Í在鉴定结论作出后,到合肥市精神病医院进行治疗。200256日,穆Í出院后,又开始从事生意活动,还谈了女朋友且准备结婚。任Í家人不断上访,对鉴定结论表述强烈质疑。

Í的父亲因重病缠身而卧床不起,但任Í的母亲到省里许多部门申诉,坚决要求另行委托外省市司法鉴定机构对穆Í进行重新鉴定,她表示即使自己卖掉房子也要为女儿讨回公道。

20039月,也就是案发2年后,蚌埠市公安局委托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对穆Í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同年10月,上海的精神科司法鉴定专家前往蚌埠进行鉴定,通过全面的调查和对穆Í进行细致的精神检查后,专家认为:Í在案发前存在精神病的事实应予认定。根据精神症状特点及疾病过程,符合偏执型精神分裂症的诊断。但原始记录及本人供述均证明穆Í并未把被害人列为妄想对象。但专家认为,没有充分根据可以证明穆Í作案行为与精神病理症状存在直接联系,也就是说穆Í的作案行为发生乃与其和被害人当时的剧烈感情冲突有关,即其动机是有现实基础,属于事出有因。但又因作案当时又处于精神障碍发病期,由于受到精神病理症状影响,使其对作案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削弱。故鉴定专家评定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全面的调查,严密的推理,科学的分析,公正的结论,经过上海的司法鉴定专家辛勤工作产生了。2004312日,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认为:“上海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书证明,该次鉴定不仅委托程序合法、鉴定机构具有合法的鉴定资质、鉴定结论有每一位参加鉴定的专家签名并盖有公章,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其内容检查也细致全面,分析论证客观严谨,逻辑性强,应当作为定案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穆Í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判决后,穆Í对判决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省高院日前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鉴定文书】

上海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

 

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书

沪司鉴精重字[2003]1号

委托单位:安徽省蚌埠市公安局中区分局

委托日期2003927

    :故意杀人

被鉴定人:穆Í,男,1969ÍÍÍ日出生,回族,高中文化程度,未婚,户籍地址:安徽省蚌埠市ÍÍÍÍ号附Í号。住址:蚌埠市ÍÍÍÍ单元Í号。

鉴定要求:对穆Í作案时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并评定其刑事责任能力。

送检材料:卷宗4册、病史1份。

鉴定日期20031031

鉴定地点: 安徽省蚌埠市公安局中区分局刑警大队二中队办公室

鉴定在场人员:上海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有关工作人员

一、案情摘要

据卷宗材料:2001530日下午5时许,被鉴定人穆Í在其家中(居住地)与被害人任Í(被鉴定人女友)发生争执,被鉴定人遂对任Í采用掐颈、捂嘴方法致其昏迷,后用锤子敲击被害人头部致其死亡。被鉴定人于次日(531日)上午10点许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年66日被逮捕,该局于200179日移送至蚌埠市检察院,蚌埠市检察院要求对被鉴定人穆Í做精神病医学鉴定,蚌埠市公安局中区分局于200194日委托安徽省ÍÍ医院对穆Í进行精神病医学鉴定,鉴定结论:“根据调查材料和检查所见,被鉴定人穆Í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偏执型)。由于是在病态支配下作案,故应认定为无责任能力。”因被害人家属对此鉴定结论持有异议,蚌埠市公安局中区分局于2001115日委托安徽省司法鉴定机构对穆Í进行复核鉴定,鉴定结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责任能力评定:因作案时丧失了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故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建议:1、加强监护,防意外。2、积极抗精神病治疗。现因被害人家属对以上两次鉴定结论有异议,安徽省蚌埠市公安局中区分局特委托本专家委员会对穆Í作案时的精神状态重新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并评定其刑事责任能力。

二、被鉴定人概况

据卷宗材料:被鉴定人Í在家排行第一,适龄上学,1987年高中毕业,同年应征入伍,在中国人民解放军ÍÍÍÍ部队服兵役,1989年转至安徽省蚌埠市ÍÍ部队继续服役,1991年退伍到蚌埠市ÍÍÍ公司上班,1995年下岗。下岗后帮助其父母做生意至案发。1998年与任Í建立恋爱关系,之后,任Í搬至穆Í家中同居。20014月,任Í曾因感情问题服药自杀未遂。2001530日下午,穆Í怀疑任Í有外遇,将其杀害在家中。次日,穆Í到公安机关自首,即被刑事拘留,同年66日被逮捕。

据被鉴定人父母反映:被鉴定人个性内向,不爱说话。喜欢抽烟,喝酒不是太多,有时会醉。与任Í相处开始还可,以后知道任Í做过“坐台小姐”就不想谈了。她姐又给任Í介绍另外恋爱对象,任家提出结婚的条件为买保险、首饰等。出事前12个月,被鉴定人出现胡语,把窗帘拉紧,不吃饭。讲外面有警车、拖拉机跟踪监视,电视里内容也在讲他,要到其他地方去过清静日子,带了三万元钱外出,后又回来,讲坐火车没火车,坐出租车又把我送回来,非常害怕。又问妈:我可是你亲生的。并回忆在刚报案时已向公安局反映被鉴定人的以上行为表现,他们记录下来了。

据被鉴定人现女友王ÍÍ反映:与穆Í相处感情好,已准备结婚,除发现穆有时偏激外,无其他异常发现,药已不服,睡觉较迟,上午起床迟。

据被鉴定人之妹穆ÍÍ反映:穆Í在案发前,约5月中旬心情不好,老打电话给我,让我回去,想与我讲讲话,说与任Í闹别扭。案发前半月他对谁都怀疑,半夜把父母叫起来,说有人抓他,说电视里讲他,还说有人要逮他、杀他。

据被鉴定人朋友朱ÍÍ反映:与穆Í是初中同学,他小时候活跃,酒量估计12两(白酒)。喝多了,人就比较兴奋、活跃。与任Í认识是在歌舞厅,以后同居了。他喜欢任Í,两人分手后,穆Í讲任Í又谈了一个朋友,感情受挫,表现有些语无伦次,发呆,例如与人说话过程中,他人就呆视。

据被鉴定人穆Í家摊位邻居姚ÍÍ、李ÍÍ反映:被鉴定人与任Í谈朋友已几年,任Í经常送饭菜,穆Í喜欢任Í。出事前一段时期发现任Í好多天不来,穆Í除了有时帮助家里做生意外,有长时间独自发呆现象,抽烟较多,至于两人的具体矛盾情况表示不了解。

据被害人任Í之母反映:被鉴定人穆Í与任Í相识三年余,后来穆Í怀疑任Í与另外男人有染而打她,任Í离开后又常打电话约她。案发日被鉴定人去任Í父母家,任母说:“打也打了,骂也骂了,没意思了。”穆说:“房子也买好了,三年感情就算了?”未反映有精神异常表现,对前两次鉴定结论持有异议。

据被害人之姐任Í反映:穆Í整日好玩喝酒,到卡拉OK找小姐,其妹与他闹就被打,还有在喝酒后打人。任Í就不愿意谈下去,穆Í紧追不放,任Í被缠的太狠,烦了自杀过(案发前约一个月)。出事前34个月,任Í住到我家,穆家劝任Í回去。据说穆Í父亲还跪在任Í面前。案发当天中午一起吃完饭,穆Í表示今后会对任Í好的,还说买衣服什么的。未发现有异常行为表现。

据被害人之姨蔡ÍÍ反映:任Í是她从小带大,穆Í好赌,任意打被害人,有一次被打得脸上发青。案发当天,任Í说“我们要结婚,穆Í给我保证了,再也不打我了。”穆Í说“上街买买衣服,看看家具。”一切都正常。

据卷宗材料中20011026日安徽省蚌埠市ÍÍ总公司证明:穆Í199210月至1995年在单位工作期间,工作表现一般,言谈举止及待人接物中,除个别事件中有过激行为外,未发现有精神异常表现。

据卷宗材料中20011030日安徽省蚌埠市第一看守所管教民警韩ÍÍ就穆Í入所以来表现情况介绍:穆Í入所前期思想包袱重,情绪不稳,不服从管教,言语逻辑性较差。通过管教教育后,近2个月以来,能遵守监规,服从管理,饮食起居正常,思想稳定,情绪较好,与同监室人相处和睦。管理中未见异常行为。

据卷宗材料中被鉴定人穆Í同监犯朱ÍÍ、年ÍÍ2001116日安徽省蚌埠市第一看守所)反映:穆Í平时睡觉比较惊,只要稍稍一碰就醒了,分配的活也干不完,有时独自坐在旁边吸烟想问题,在没有带他出去检查前,他总是疑神疑鬼,他感觉我们都是公安局派来的。出去检查回来后,人也幽默了,生产也好很多,主动找我们说话,有说有笑,精神状态也正常了。再次出去检查回来后,感觉他好像有点心事,不像以往那么开朗。

据合肥市精神病院住院病案记载:被鉴定人于2002226日至200256日住该院,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氯丙嗪每日最大剂量500mg,出院时精神症状消失,自知力基本恢复。

三、检查所见

精神检查:被鉴定人神志清醒,姿态自然,谈话尚配合,对提问理解敏捷,对答切题,情感协调,称现在睡眠欠好,已不服用药物,与现女友关系较好,准备结婚。询及与被害人任Í关系,能自然陈述两人感情发展过程,开始相处较佳,后来发现任与另一男性关系密切(经查实确有其事),任家提出结婚的条件等,感情发生了挫折,承认有殴打任Í的事实,在陈述过程中又谈及自己有过的不寻常的心理体验,接着详细进行叙述,在2001年殴打任Í前后时期,觉得路上警车、汽车都在跟踪自己,路人在注意自己(被跟踪感、被注意感),自己想的事情别人会知道,会在电视里反映出来(思维被洞悉感),于是在家不敢出门,把窗帘拉得紧紧的,推测脑子里是被放进什么东西(被害妄想);怀疑自己非父母所生,于是去盘问母亲(非血统妄想);认为自己是伟人,是中央派来视察的,因此周围处处是在保护他(夸大妄想);看到介绍信上写有“乙”字,体会是“2的意思,意识还有一个隐蔽的人(思维逻辑障碍)。此外,还称当时耳内听到有人讲话声,嗡嗡声等(幻听),看到电视里出现请在家看电视,不要出门等字样(幻视)。回忆当时的心情非常紧张,希望到上海去,曾打过电话给一个上海战友进行联系。经过医院治疗后,这些异常体验消失,目前认识到这是病态体验。当询及作案经过时,被鉴定人有些不耐烦,称对过程想不起来,又说过去已经作过鉴定,同时开始关心鉴定人的来历,经过耐心说明及劝导,才做了部分回忆,称2001530日那天与任Í去了被害人之家,还说过陪任Í买东西。追问其作案动机,讲话支吾,一会儿称任Í骗他,一会儿称想不起来是一种什么力量让我杀她,进一步再追问,又称“就是要杀掉她,当时生气。”此时情绪激动并抽烟,表示“许多东西想不起来,到合肥做过鉴定,你们可以去问,过了这么长时间了,我怎么能记得那么清楚,我不能再配合你们了。”

整个精神检查过程,被鉴定人暴露出在作案前存在被跟踪感、被注意感,思维被洞悉感,被害妄想、非血统妄想,夸大妄想,幻听、幻视等精神症状,妄想对象广泛,当时心情处于紧张恐怖状态。涉及作案过程及动机,不愿暴露真实想法,有自我保护表现,并对本次鉴定抱有抵触情绪,自知力已恢复,智能无明显障碍。

四、分析意见

为慎重鉴定本案,本次鉴定鉴定人在全面阅读卷宗材料的基础上还对有关人员做了进一步深入调查,对象包括双方当事人家庭,被鉴定人的朋友、熟人等,这些调查人员总的比较配合,从各自了解的角度反映了被鉴定人作案前的行为表现,可以作为本次鉴定的分析依据。现将讨论分析意见归纳如下:

1、本次精神检查中,被鉴定人暴露在作案前约半个月左右出现大量精神病性症状,为被跟踪感、被洞悉感,被害、夸大及非血统妄想,幻听、幻视等。经过住院治疗后消失。这些精神症状的存在与被鉴定人家属反映、安徽省ÍÍ医院和安徽省ÍÍ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书及合肥市精神病院住院病史记载相一致。并且据作案后看守所同监犯反映,被鉴定人有疑心同监犯人系受公安局指派等表现,根据这些资料中的发现,被鉴定人在案发前存在精神病的事实应予认定。

根据精神症状特点及疾病过程,符合偏执型精神分裂症的诊断。目前精神状态已属正常。

2、被鉴定人与被害人任Í系恋人关系,案发前两人同居已约三年,开始感情较笃,以后由于双方原因,经常出现矛盾及争吵,以致案发前任Í不愿意与被鉴定人同居而住于其姐姐处,两人恩恩怨怨的感情纠葛在双方当事人家属的反映中均能得到证实。

关于作案过程,案发后被鉴定人在公安审讯中做了详细交代,说明当时两人有激烈的争吵过程,当任Í要强行离开时,被鉴定人暴露出十分气愤,接着就掐颈、捂嘴并用锤子猛击任的头部。案后并关照父母不要进入居室,并暗示自己死后希望父母保重等语。本次鉴定检查中,被鉴定人推说时隔已久而记不起来之说,不符合情理。因他对同一时期所发生重大事情的记忆存在明显反差,即他能非常具体细致地回忆精神异常的体验,而说到作案过程却反复称记不起来,这种鲜明反差是属于自我保护表现。

3、被鉴定人作案时处于精神障碍发病期,存在较丰富的精神症状。关于其具体的作案动机,被鉴定人在本次鉴定中的供述并不一致,有称被害人骗他,和那个男的合伙起来骗我,有称有一种力量指使,有称对于被害人的不忠行为很气。根据被鉴定人在本次鉴定时的陈述,他自然地暴露大量病理体验过程中,并未强调被害人任Í在其中的作用地位,即并未说明任Í与这些异常体验有关,特别是根据被鉴定人审讯初期的几次交代,都证明作案行为发生与其当时和被害人的感情冲突有关,与精神症状无关。此外,被鉴定人在案发前曾向被害人任Í表示悔过(指打人)、道歉,并且还说及未来两人婚姻之事。这些原始记录及本人供述均证明被鉴定人并未把被害人列为妄想对象。综上所述,根据现有资料,没有充分根据可以证明被鉴定人作案行为与精神病理症状存在直接联系,也就是说被鉴定人的作案行为发生乃与其和被害人当时的剧烈感情冲突有关,即其动机是有现实基础,属于事出有因。但因作案当时又处于精神障碍发病期,由于受到精神病理症状影响,使其对作案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削弱。应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4、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关于被鉴定人有无伪装精神病可能的问题。本鉴定人已予以充分注意。根据某些调查反映,可以作一种假设,即被鉴定人作案前及作案时处于精神正常状态,受审后由于意识到后果的严重性,而于接受前两次鉴定检查时,故意编造许多精神症状以逃避罪责。本鉴定人根据调查及检查发现,认为这种假设缺乏依据,因为根据被鉴定人家属反映,在案发前穆Í已出现许多异常行为表现,并反复坚称报案当时已向公安人员反映(鉴定人在卷宗中未发现此笔录),反映内容与被鉴定人本次陈述基本一致;经过合肥市精神病院住院观察接受大剂量药物治疗(这样大药物剂量对于一般正常人来说难以耐受);本次鉴定检查中,被鉴定人所暴露当时所存在的精神症状比较自然,内容细致、具体、符合精神病理学特征,而这种细腻的症状体验对于一般不懂精神科知识的人来说,是难以描述得如此维妙维肖的。据此,鉴定人认为伪装精神病的设想缺乏充分依据。

2)如何理解被鉴定人在案发前既已存在如此丰富的精神症状,却又能自理生活,参加工作,及执意地追求被害人任Í,屡屡企求同归于好的行为表现。其实对于大多数精神病人来说,在发病时并非完全处于“理智”丧失状态,他们在体验精神异常活动的同时,又能保持一部分正常的精神活动,尤其是以妄想为主要症状的精神障碍患者更是如此。此外,根据被鉴定人对发病当时的回忆,他身处妄想的气氛之中,对周围人都持怀疑态度,因此不敢对他人轻易谈及这些异常体验,顾虑会被人所害,这样必然会造成只有与他最经常相处的人才能发现其异常行为之存在,而其他人仅看到他外观上的正常一面。从这个角度分析,也可以理解本次鉴定调查中为什么会出现各被调查人(尤其是双方当事人家属)所反映事实的明显出入。

五、鉴定结论

1、鉴定诊断:被鉴定人穆Í患精神分裂症(偏执型),作案时处于发病期,目前精神状态正常。

2、刑事责任能力评定:被鉴定人穆Í对本案应评定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专家评析】

本案例几次鉴定的诊断结论是一致的,都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但责任能力评定有“无责任能力”与“限定责任能力”之区别,究竟何者为合理,在司法鉴定中涉及类似案例时对鉴定人员有所启示。

一、鉴定诊断为精神分裂症而且作案时处于发病状态的案例,大多数评定为无责任能力,这一点一般并无疑问。但当涉及精神症状与作案行为并无直接联系的案例,在司法鉴定人员中可以出现认识分歧,责任能力评定也可能出现三种结果:一种认为精神分裂症是严重的精神病,发病时整个精神活动处于异常状态,对作案行为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因此主张评定为无责任能力;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被鉴定人患有精神分裂症,但作案行为与精神症状缺乏联系,不符合无责任能力的法学条件,根据局部精神状态正常的特点,主张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还有一种意见认为被鉴定人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作案行为虽与精神症状无直接联系,但由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时存在整个精神活动不协调特征,从局部看,作案行为发生并无明显的辨认和控制障碍,但不能排除潜在的病理影响,因此主张评定为限定责任能力。笔者主张第三种意见,因此认为评定本案例被鉴定人为限定责任能力较为合适。

在该类案例鉴定时,需严格做到调查材料充分、可靠,精神症状掌握确切,以及对作案时及前后的整体精神状态和局部精神状态都作全面的分析,在这个基础上所评定的责任能力等级才比较客观和实事求是。

二、凡遇有争议的案例在进行调查时,都要重视双方当事人的反映,偏听单方面意见容易出现偏差。本案例在当地鉴定时的缺点是未能进行全面调查,不掌握被鉴定人与女友(被害人)之间的感情纠葛关系,因此出现责任能力评定的片面性,及引起被害方的强烈质疑。重新鉴定时充分注意到这以点,进行了深入、广泛的调查,在掌握实情基础上实事求是地评定出其责任能力,以致使案件审理能取得良好效果。另外,如当地鉴定时认为被鉴定人存在嫉妒妄想,在重新调查时据人反映该被害人实际上已有另外男友,因此被鉴定人之猜疑并不属于嫉妒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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