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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善于取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03-25 分类:案例库
标签:房屋买卖、善于取得,房屋买卖、善于取得,房屋买卖、善于取得,房屋买卖、善于取得

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何谓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善于取得”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1月18日

  案件类型:房屋买卖合同

  检索主题词:房屋买卖、善于取得

二、基本情况

咨询者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在购买时,出让人已经和他妻子离婚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现在双已经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最近听说出让人他前妻是协议离婚的,咨询者担心他的前妻将来跑出来说,他们假离婚该房产属于他们夫妻二个人,出售房屋未经的同意,要求撤销合同或者合同无效,是否可能?

平台律师了解情况后表示:

首先,先明确一个概念,在我国没有假离婚一说,只要领取了离婚证,在法律上就已经离婚了,所以没必要担心他们是假离婚。

其次,我国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受让人受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就依法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所以,您们如果是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该房屋,只要支付了合理的对价拿到了产权前妻就不能向您们主张房屋的产权,只能向前夫损失

最后,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该房产已经登记在您们名下,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可以对抗他们夫妻之间私下协议。因此,方在没有证据证明您们和他丈夫是恶意串通的情况下,即使他们之间存在协议,也只能追究男方的违约责任并不能要求您们归还房产。

三、案例提示

房屋买卖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但是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也确实隐藏着诸多法律风险,所以买家往往对买卖过程中的各种方面都是异常谨慎,尤其是房屋的产权方面。

12348平台律师提醒广大市民,不动产的物权公示就是不动产登记薄登记的信息,如果购房一方在购房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必要的谨慎义务比如查阅了不动产登记簿,也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且不存在和房东恶意串通的情形,那么在不动产已经发生变动的情况下,法律是保护交易的安全性的,购房一方是无需过多担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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