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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用童工的法律责任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12-22 分类:案例库
标签:童工、拖欠工资、劳动关系,童工、拖欠工资、劳动关系,童工、拖欠工资、劳动关系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非法使用童工的法律责任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年4月16日

  案件类型:劳动纠纷

检索主题词:童工、拖欠工资、劳动关系

二、基本情况

张先生来电咨询,他有个未满15周岁的外甥女,之前在某淘宝店工作了15天,现在对方不支付工资,作为外甥女的家属,应该如何为外甥女维权?

平台律师建议张先生可以让孩子的家长带着孩子一起去淘宝店的管辖劳动监察部门去投诉,除国家规定外,聘用未满16周岁的员工,属于非法用工,应该由劳动部门进行行政处理,协调该淘宝店把该结算的工资结算清楚。

三、案例提示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第三条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使用童工的,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12348平台律师提示:除国家法律特殊规定外,凡雇用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均属于非法使用童工,依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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