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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搭乘出现意外,责任该如何承担?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04-07 分类:案例库
标签:好意施惠谨慎注意义务过错责任,好意施惠谨慎注意义务过错责任,好意施惠谨慎注意义务过错责任,好意施惠谨慎注意义务过错责任

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好意搭乘出现意外,责任该如何承担?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8月24日(来电咨询时间)

案件类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检索主题词:好意施惠 谨慎注意义务 过错责任

二、基本情况:

周先生来电咨询,他的一个朋友搭乘他的车上下班,在一次搭乘过程中发生单车事故,造成他朋友受伤。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周先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他朋友无责任。周先生是否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向周先生解释:好意同乘是指机动车驾驶人无偿同意搭乘人搭乘其机动车的行为,搭车人所乘车辆是非运营车辆,乘客的目的地与机动车驾驶人行驶目的地仅仅是巧合或顺路。该事故中,你们是一种朋友之间的好意施惠行为,构成好意同乘。你们之间成立一种要约与承诺的关系,你要承担你朋友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根据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或者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乘客。因此,虽然你朋友是无偿搭乘你的车,你们之间不构成客运合同关系,但驾驶者仍有义务将乘车人安全送抵目的地,在行驶过程中也应尽谨慎注意义务,否则仍会产生债法上的法律后果。如果事故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应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如是由驾驶者造成的,应根据相应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提示

该纠纷中,咨询者和他的朋友构成好意施惠的搭乘行为。这种行为不是经营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但驾驶者仍应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保证乘车人的安全。发生事故应当根据过错的大小对搭乘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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