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家属死亡后,村里是否可以收回宅基地?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年10月20日
案件类型: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检索主题词:宅基地使用权、继承
二、基本情况
来电用户五叔是孤老,一直是由用户的父亲照顾,五叔的宅基地与用户父亲是登记在一起的,现在五叔过世了,村里要收回五叔部分的宅基地。问村里是否可以收回?
平台律师告知用户,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个人只有宅基地的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而《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农户建房的用地面积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5人户及5人以下户的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
(二)6人户及6人以上户的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6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
用户五叔去世后,即便该宅基地与用户父亲登记在一张使用权证上的,属于用户父亲一户名下的宅基地,如用户父亲一户所对应宅基地的面积超过本市标准,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用户父亲一户名下面积超标的部分宅基地。如果宅基地使用权是登记在五叔一人名下,用户的父亲自己另有宅基地的话,根据一户一宅原则其父是不能继承五叔宅基地的。
三、案例提示
宅基地所有权归村集体,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因此,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承。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由于房地一体,房屋继承后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续使用,但有限制条件。对于不符合获得宅基地使用权条件的当事人,是无法继承宅基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三条 农村居民点布局和建设用地规模应当遵循节约集约、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保障本行政区域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
乡(镇)、县、市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农村村民生产、生活需求,突出节约集约用地导向,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
第三十四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将退出的宅基地优先用于保障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
第三十六条 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
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而《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农户建房的用地面积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5人户及5人以下户的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
(二)6人户及6人以上户的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6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