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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率承租朋友房,临时反悔人离去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03-26 分类:案例库
标签:承租、转租、追认、退租、押金,承租、转租、追认、退租、押金,承租、转租、追认、退租、押金,承租、转租、追认、退租、押金

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草率承租朋友房,临时反悔人离去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4月17日

  案件类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承租、转租、追认、退租、押金

二、基本情况

在外打拼的务工者经常面临解决住房问题,平台值班律师就遇到这样的事情。咨询者通过自己的朋友承租了房东的房子。房东也知道。咨询者承租后发现朋友这边的房子太吵,就想和朋友协商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朋友表示已经交钱给房东了,没法解除。那么房屋租赁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呢?

我们来看下我国法律对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在什么情况下承租人可以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本案中咨询者仅仅因为噪音大要解除租赁合同。解除是可以,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转租行为,经房东同意的转租行为是有效的,但依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且为避免风险,建议取得房东书面同意转租的材料,并就转租期限问题与房东进行沟通确认。

三、案例提示

依据《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2348平台的律师告诫广大消费者,在承租方房屋的时候,一定要考察承租房屋的周边环境,做实地考察后再决定是否要承租。不好不实地考察,草率签订合同,后面想解除不容易。另外如果涉及到转租的一定要要求原承租人通知原房东。否则可能被“二房东”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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