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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人之间借贷可否约定利息,约定多少合适?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03-29 分类:案例库
标签:借贷、利息、大额借贷,借贷、利息、大额借贷,借贷、利息、大额借贷,借贷、利息、大额借贷

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熟人之间借贷可否约定利息,约定多少合适?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4月14日

  案件类型:民间借贷

  检索主题词:借贷、利息、大额借贷

二、基本情况

咨询者询问关于民间借贷的一些事宜?咨询者问其以朋友想向其借款3万元,咨询者觉得不能无偿出借,又怕要的利息高了超过法律保护范畴。咨询者还问到如果约定了利息,对方支付后是否可以主张要回已经支付的利息。

平台律师了解了前因后果后,告诉咨询者,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是可以根据自己意愿收取利息的。依据民法典及最高院相关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自认人之间的借贷可以约定利息也可以不约定利息。同时如果约定利息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发布的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有约束力,如果约定的利息没有超过法律保护的限度,借款人在给付利息后无权要求出借人返还。

平台律师根据熟人之间小额借贷的司法实务来给咨询者一些意见和建议

第一出借资金尽量通过第三方转账,如果小额现金交易一定要出具现金收据;

第二、利息可以约定合适的利益一般不应超过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俗称LRP)的四倍即为合法;

第三、借期和借款用途建议约定清楚;

第四、对于利息的约定建议约定借期利息和逾期利息。

三、案例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12348平台的律师建议熟人之间借贷是高频率发生的事宜,要求每个人在熟人借贷的时候做到尽善尽美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标准显然不现实。只能是要求熟人之间发生借贷的时候尽量留好相关凭证。转账凭证,收据,关于借款沟通事宜的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关于利益和借期应当明确约定。大额借贷一般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第三方支付等方式交易。

12348平台的律师提供广大群众要注意到民法典已经禁止高利放贷和最高院司法解释关于民间借贷两线3区间的利息的保护做法已经不复存在。民间盛行的月息2分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

12348平台律师提醒,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从本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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