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能否通过电子邮件订立合同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9月27日
案件类型:合同变更纠纷
检索主题词:合同变更、电子邮件
二、基本情况
咨询者作为乙方,与甲方签订了一个服务外包的合同。现在发现有个小问题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咨询者希望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约定。由甲方盖章流程较为繁复,咨询者想以邮件进行沟通确认。然而,邮件沟通也存在问题,由于甲方是境外邮箱,可以收到咨询者的邮件,但是发不出来。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订立有效的补充协议,咨询者犯了难。
平台律师在详细了解前因后果之后,对咨询者的问题作出了解答。首先,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咨询者提到双方邮箱和电话在合同中有约定,甲方的邮箱是合同约定的邮箱,那么通过邮箱的电子邮件确认补充协议的方式是可以的。
其次,双方目前对合同细节达成一致意见,只是对于如何确定下来的问题。对于邮箱的只收不发的问题,合同中有关于电话的约定,可以让甲方发短信明确收到咨询者所发送的邮件并同意确认。此时,咨询者发出合同内容的修订的邮件相当于一个新要约。有了新要约后,对方要有承诺。甲方的承诺无法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的,则可以通过短信方式表达承诺。
最后,咨询者需要注意的是所收集资料能够证明咨询者与甲方之间发生了什么。以便于将来有争议的时候,才能够有足够的证据事情的经过,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
三、案例提示
电子邮件是现代人办公和交往的重要方式之一,为适应科技的进步和人们的需要。我国《合同法》特别规定,通过收发电子邮件是可以订立合同的。但是12348平台律师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科技给大家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电子邮件很容易被人删除或修改。所以,如果要以电子邮件方式订立合同的话,一定要注意证据的保存,为可能发生的纠纷做好准备,防范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