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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条款怎么用?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03-22 分类:案例库
标签:定金、违约、继承公证,定金、违约、继承公证,定金、违约、继承公证,定金、违约、继承公证

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定金条款怎么用?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4月4日

  案件类型:房屋买卖合同

  检索主题词:定金、违约、继承公证

二、基本情况

咨询者在20199月份跟卖方在中介处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因卖方需要先去办理继承公证,所以合同约定80日后正式过户。合同签订后,咨询者便支付了10万定金,但截至20204月,卖方仍以无法办理继承公证为由让咨询者无限期等待,咨询者无奈遂致电平台咨询律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平台律师了解后告诉咨询者,卖方现出现了履行合同障碍的情形,但该障碍是否已经不可克服目前尚难判断。建议咨询者先给对方发函催告对方继续履行,如果对方没有回复,下一步可以考虑不再等待而直接解除合同。

由于是对方迟延履行合同最终造成你们合同过户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律师认为对方的行为构成违约,您当然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由于买卖双方之间存在定金条款,这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其法律性质是指金钱担保。通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交付一定数量的金钱,债务的履行与否与该笔款额的得失挂钩,从而促使当事人积极履行债务,发挥担保作用。

在本案中,由于卖方的违约行为导致标的房屋迟迟不能交付。在这种情况下,咨询者可以向卖方按照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即返还20万元。

三、案例提示

12348平台的律师提醒广大咨询者,要熟悉《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再遇到诸如此类的事,一定要保存好相关付款凭证及催促相对方履行的证据,以防在涉诉时承担举证不力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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