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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我收到了法院传票怎么办?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2-01-18 分类:案例库
标签:交通事故、孕妇、赔偿、诉讼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交通事故后,我收到了法院传票怎么办?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1-21

  案件类型:侵权纠纷

  检索主题词:交通事故、孕妇、赔偿、诉讼

二、基本情况

宋先生最近收到了法院发来的传票,要求他在2月份指定日期前去参加庭审。宋先生回忆说是因为去年发生的交通事故,宋先生承担全责,对方是名孕妇。当时宋先生让孕妇去医院检查,孕妇认为自己当时没有什么问题,拒绝前往医院检查,孕妇还告诉宋先生将在一个月后的产检时一并检查。宋先生也就没有再与孕妇联系。后来孕妇平安生产后,又找宋先生说要赔偿损失,还向法院提起诉讼。宋先生不知该如何应对。

平台律师告知宋先生,若确实因为交通事故导致孕妇受伤遭受损失的话,是可以向宋先生要求赔偿的建议宋先生积极应诉,并查明孕妇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有相应证据证明。

首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宋先生对于交通事故承担全责,也就意味着宋先生对于本次交通事故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孕妇在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都可以向宋先生主张。

其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孕妇若因为本次交通事故承担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的,都是因本次交通事故而遭受的损失。而本次交通事故,宋先生承担全责,因此,孕妇可以就自身的损失要求宋先生全额承担。

最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本案中孕妇应当在诉讼中出示证据,证明自身因为本次交通事故而遭受损失,若无证据,或者有证据但仅能证明损失,不能证明损失与本次交通事故相关的话,孕妇将会承担败诉风险。

三、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依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侵权人应当对于自身的侵权行为导致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但被侵权人应当举证证明自身遭受的损失以及损失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若无法证明的,被侵权人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实践中,若遭遇交通事故,为了自身健康着想,尽快就医检查是对自己负责,也是一种保留初步证据确认伤势的方法,千万不要因为自己觉得没有问题,就不去就医,后期若发现损害后果的,还将要面临如何证明损害后果和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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