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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后及时抢救他是否可能存活?

上海市司法鉴定协会 发布于:2018-12-26 分类: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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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后及时抢救他是否可能存活?

【案情概况】

1996820日凌晨1时许,上海市无线电三厂工地的门卫沈ÍÍ发现在厂门南侧人行道上有一男子躺在血泊中,并发出“哎哟”“哎哟”的呻吟声,沈ÍÍ走近一看,发觉该男子已经奄奄一息,浑身上下都是血。沈ÍÍ立即拨打电话报警,静安警方赶到现场后看到该男子已经死亡。经静安警方多方调查,查明死者姓颜,44岁,系江苏阜宁县来沪打工的木匠。

当天法医就对死者颜ÍÍ进行了尸体解剖,尸体检查发现,死者左面颊部皮下出血伴表皮剥脱,左颧部及眼眶青紫肿胀,右背部有多处皮下出血,背部正中有一处皮下出血,左侧肩胛骨骨折,左肩部及左上臂外侧存在散在性细条状皮下出血,左背侧有一处表皮剥脱。解剖见两侧胸腔积血,右胸17肋、左胸28肋多发性肋骨骨折,左肺大面积挫碎,腹腔积血,脾脏脾门处2处破裂口。尸检结论为:死者系被车辆碾压造成内脏破裂大失血而死亡。通过解剖,法医基本排除了他杀的嫌疑,认为很可能是一起交通事故。于是警方围绕肇事车辆开展了调查。由于案发时间是深夜,因此寻找本案的目击者是破案的关键,828日,警方在新民晚报上刊登了公告,“司机肇事后逃逸,警方请市民提供线索”。

很长时间过去了,依然毫无线索。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正当警方为找不到肇事车辆而发愁的时候,一位出租车司机向警方提供了一个有价值的线索。根据该司机的回忆,1996820日凌晨,他驾驶着出租车途经共和新路天目西路立交桥下匝道口时,看见一辆牌照为DA06ÍÍ的东风牌大货车停在其前方二三十米处,车上下来二人将一名位伤者托上大货车后又很快开走了。由于本案的时间、地点与该司机提供的线索十分接近,为警方查找和认定肇事车辆提供了很大帮助。之后,警方根据车牌号找到了驾驶该车的司机杜ÍÍ,经向杜ÍÍ的单位了解,819日晚杜ÍÍ确实驾驶该车外出过。

ÍÍ,初中文化,农民,浙江省绍兴县人。根据杜ÍÍ交待,1996819日晚11时许,他驾驶一辆牌照为浙DA06ÍÍ的东风牌大货车,由东向西行使。途径共和新路天目西路立交桥下匝道口时,撞倒了正在行走的行人,杜ÍÍ连忙急刹车,杜ÍÍ下车后发现车辆已经直接从行人身上压过,行人头朝外,躺在车厢底下,奄奄一息。杜ÍÍ见伤者伤势严重,心想这下完了,由于害怕承担责任,杜ÍÍ不但没有采取救护措施,而且一不作二不休,干脆与同车的朱ÍÍ把颜ÍÍ搬上货车后厢,并且把车开到了西苏州路65号原上海无线电三厂附近一处僻静的地方,当生命垂危的伤者颜ÍÍ再三向杜ÍÍ求救时,杜ÍÍ视而不见,反而将颜ÍÍ抛下车,自己驾车逃之夭夭。2个多小时后,失去救助的颜ÍÍ没来得及等到警察赶到现场,终因伤势过重,内脏破裂、大失血而死亡。

199968日静安警方对杜ÍÍ进行刑事拘留,78日杜ÍÍ因交通肇事罪被逮捕。917日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向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杜ÍÍ犯故意杀人罪。

在诉讼过程中,控辩双方对被害人颜ÍÍ在被撞后通过及时抢救是否能够存活存在激烈的争议。据参与被害人尸体解剖的法医的解释,根据解剖时看到伤情的严重程度,被害人一般不存在救活的可能。由于这一情节的认定对于此案被告人的定罪及量刑起到关键作用,1999109日静安法院委托本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对被害人颜ÍÍ被撞后若及时进行抢救是否有存活的可能进行鉴定。1999113日,专家委员会组织了法医、普外科和胸外科专家对此案进行了鉴定,最后专家得出结论,颜ÍÍ的伤势虽然严重,但是还不是绝对致命伤,如果进行及时抢救,不排除存活的可能性。

在专家委提出鉴定结论后,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杜ÍÍ驾车撞倒他人,理应报警、及时抢救伤者,但被告人为逃避责任置伤者不及时送医院抢救可能死亡的结果于不顾,竟将伤者弃于僻静处后逃逸,放任了被害人因未获抢救而死亡的结果发生,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予以惩处。19991125日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杜ÍÍ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鉴定文书

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

伤情复核鉴定

沪司鉴复字[1999]58

委托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委托时间1999年10月19日

鉴定要求根据被害人颜ÍÍ被车辆碾压后的伤情,如进行抢救

是否有存活的可能进行法医学鉴定

    ÍÍ,男,44岁,汉族,农民,住址:江苏省阜

宁县ÍÍÍÍ

送检材料委托书;预审案卷一册

鉴定地点上海市吴兴路225号2011会议室

   

根据(99)沪公静刑诉字第244号起诉意见书,犯罪嫌疑人杜ÍÍ1996819日晚11时右右驾驶一辆东风牌大卡车从天目中路由东向西行驶。当驶过共和新路天目西路立交桥出口处时撞倒行人颜ÍÍ,后即停车将颜拖上卡车后厢并将车驾至南苏州河路,将颜丢弃在该处人行道,当颜再三向杜求救时,杜却驾车逃逸。致使颜ÍÍ因被车碾压造成内脏破裂大失血而死亡。

尸体检验鉴定书摘要

(96)沪公刑技法检字第520号尸体检验鉴定书:检验日期1996820日。检验结果:死者左面颊部皮下出血4.1×3cm,伴表皮剥脱1.8×1.5cm,左颧部及左眼眶青紫肿胀,右背部19×14cm范围内有多处皮下出血,背部正中皮下出血1O×1.1cm,左侧肩胛骨骨折,左肩部及左上臂外侧散在性细条状皮下出血20×19cm,左腕背侧1.8×lcm表皮剥脱。解剖见:两侧胸腔积血,右胸17肋、左胸28肋多发性肋骨骨折,左肺大面积挫碎。腹腔积血,脾脏脾门处2处破裂口,分别为6.5×O.5cm3.1×2cm。综上所见,死者系因内脏破裂造成大失血而死亡。

分析说明

根据卷宗材料中尸体检验情况分析认为,死者颜ÍÍ生前因车祸致伤,死后尸检见两侧肋骨多处骨折,左肺广泛挫裂伤,脾脏2处破裂,胸、腹腔积血,未见心脏、大血管、脑损伤等记载,故认为上述损伤虽严重,但为条件致命伤,并非绝对致命伤。具有可以进行抢救及治疗的条件和基础,不完全排除经及时抢救、正确治疗而存活的可能性。

   

死者颜ÍÍ生前因车祸致两侧肋骨多处骨折、左肺广泛挫裂伤、脾脏2处破裂,胸、腹腔积血。以上损伤严重,但为条件致命伤。具有可以进行抢救及治疗的条件和基础,不完全排除经及时抢救、正确治疗而存活的可能性。

 

【专家评析】

法医学实践中,在死亡原因涉及损伤与疾病、不同部位的损伤及其与预后的关系时,进行致命伤的分析就显得至关重要。

个体脑、心、肺等重要器官遭受严重损伤后发生死亡,即使存在疾病情况,但疾病并不参与构成死因,则这类损伤构成致命伤。但是,这些重要器官损伤后不一定都发生死亡的后果,所以,对这类损伤就需要进行更进一步的分析,以便对损伤在死亡进程中的作用做出判断,这样,法医学中又把致命伤分为绝对致命伤和条件致命伤。

一、绝对致命伤(absolutelyfetal trauma):不论在任何条件下,也不论对任何人,都毫不例外足以致死的损伤,就称为绝对致命伤。如心脏的穿通伤、颅脑的崩裂、躯干或头颅的离断等,在这些情况下,单一的损伤即可造成机体的必然死亡,为绝对致命伤。但在有些情况下,单一的损伤并不能导致机体的必然死亡,但多个损伤的联合,则构成了绝对致命伤,如多个肢体断离伴多个重要内部器官的损伤。

二、条件致命伤(conditionalfetal trauma):某些损伤的存在,并不一定导致死亡,但在某种条件下却构成了个体的死亡原因,这类损伤就构成了条件致命伤。在构成条件致命伤的因素中,既有来自个体本身因素的可能,又有来自一些其它外在偶然因素的可能,因此,条件致命伤又可分为两种情况:1、个体致命伤:个体内在的条件,使损伤成为条件致命伤,即为个体致命伤,主要来自个体的年龄特点、疾病、畸形、酒精中毒、高度疲劳和全身虚弱等原因。2、偶然致命伤:在一些机体外在因素存在的情况下,损伤成为致命伤,则称为条件致命伤。如单纯的肢体断离,如果抢救及时,则患者完全可能存活,但是由于某些原因,抢救的时机被耽搁了,个体发生死亡,结果肢体断离构成了致命伤。需要指出的是,某些情况下,条件致命伤中可能包含个体和偶然两种原因,如肝脾肿大的个体,在上腹部遭受外力打击的情况下,肝脾发生破裂,没有及时实施抢救,结果发生了死亡,在这个致命伤中就存在个体因素(肝脾肿大)、偶然因素(抢救不及时)的综合作用。

在本例鉴定的案情中,行人颜ÍÍ在行走过程中,被他人驾驶的大卡车撞倒,造成“两侧肋骨多处骨折,左肺广泛挫裂创,脾脏两处破裂,胸、腹腔积血”等损伤,之后卡车驾驶员将其拖上卡车后厢并驾车将颜ÍÍ丢弃于人行道后开车逃逸,警方赶到时颜ÍÍ已在该处死亡。

本例颜ÍÍ虽然损伤较为严重,但由于颅脑、心脏、大血管等重要器官未见损伤,只要抢救及时,措施得当,完全有存活的可能。颜ÍÍ被丢弃在人行道时曾经再三向杜ÍÍ求救,说明伤者在受伤后尚有相当一段存活的时间,但是由于肇事司机先将伤者拖上车,不是送医院积极抢救,而是丢弃于人行道,最终由于死者没有得到及时救治而发生死亡。因此,本例死者的损伤属于条件致命伤,是由于没有及时救治这一偶然因素所导致的条件致命伤。本例的鉴定结论也正是基于对致命伤的细致分析而得出的准确结论,关于致命伤分类相关知识掌握的重要性从本案的鉴定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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