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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农民工曾某某提供法律援助案

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 发布于:2018-12-26 分类: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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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曾某某,河南人,已过不惑之年,来沪打工十余载,长期在上海浦东国际机场从事搬运工工作。为了维持一家四口的生计,曾某某在浦东机场打两份工,其中一家用工单位为上海某保安服务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3年4月起,该单位为其缴纳了上海社保。另一家用工单位为上海某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合同期限自2015年5月起,该单位未替其缴纳社保。由于曾某某在两家单位日常工作时间均为做二休二,故工作时间并不冲突,属于无缝衔接。两家用工单位均对其进行考勤,均按月向其发放劳动报酬。

       2017年4月,曾某某因故辞去了上海某保安服务公司的工作,用工单位当月为其办理了社保转出手续。此后,曾某某立即向上海某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提出为其缴纳上海社保的请求,但遭到用工单位的拒绝。2017年5月底,上海某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以口头通知的方式将曾某某辞退,并没收了其在浦东机场的出入通行证。就此,一位在机场默默辛勤工作了数年的老员工就这样被用工单位无情抛弃。那段日子里,眼望着忙碌的机场,每日起起落落的飞机,回想自己曾经夜以继日奋斗过的地方,曾某某落下了心酸的泪水。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经多方咨询后,曾某某来到了上海某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2017年6月,上海市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江华律师事务所朱磊律师作为其法律援助律师开始介入该案。承办律师在接到该案后立即会见了曾某某,听取了曾某某的案情陈述,收集了涉案相关证据材料,锁定了当事人的诉求,以最快的速度向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

       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始终存在两个核心的争议焦点:一、自2015年5月至2017年4月期间,曾某某和上海某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的关系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二、曾某某为证明是上海某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单方面非法解除劳动关系而提供的录音证据的效力问题。

       就本案第一个争议焦点,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对于该事实的认定存在重大差异。劳动仲裁机构的主要依据为劳社部(2005)12号文件,其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劳动仲裁机构认为,由于曾某某在上海某保安服务公司已经替其缴纳社保的情况下,同时在其他单位从事工作并不具备劳动主体资格,曾某某和上海某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据此驳回了曾某某的全部诉求,曾某某不服遂起诉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然而就上述同样的事实,上海法院在认定上则截然不同。依据沪高法民一(2002)6号文件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如何认定双方是否已形成劳动关系?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论是否具有本市户籍)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具有下列情形时,可认为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系:(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2)劳动者付出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或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工作证”或“服务证”等身份证件、或填写“登记表”、“报名表”,允许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员工名义工作或不提出反对意见的。不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约束、支配,以自己的技能、设施、知识承担经营风险,基本不用听从单位有关工作指令,与用人单位没有身份隶属关系的,不是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人民法院可根据双方关系的实际状况来确定双方的法律关系”。另依据该文件第11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实际就业发生争议的,是否适用劳动法?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具有本解答第8条的情形的,应当认定劳动者与其他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并适用劳动法,但社会保险关系依现行规定处理”。因此,从法院的司法实践来看,判断该案中曾某某和上海某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究竟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不能仅看双方所签合同的名称,而应该结合案件客观事实,从劳动关系的本质来进行分析。具体标准理应从以下几点出发,一、双方是否在工作中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比如考勤、指派、会议、培训、授权身份等,双方结合的关系是紧密还是松散。二、发放的报酬,属于工资还是劳务费,是确定的,还是不固定的,是定时发放的,还是随时结算的。三、工作的性质,具有长期、固定性还是临时性。

       结合本案:一、虽然曾某某和上海某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但是上述合同内容中多处引用劳动法概念,比如:合同第五条中的“劳动保护”,第十三条中的“员工守则”、“岗位职责”,第十二条中的“本劳动协议”。因此,上述合同虽名为《劳务合同》,实则是《劳动合同》。二、曾某某的工作时间为做二休二,一个白班一个晚班,时间较为固定。日常上下班均存在考勤,说明上海某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对曾某某存在日常人事管理行为。并且上海某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以单位的名义为曾某某申领了浦东机场出入通行证,通行证上的登记信息显示曾某某系上海某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三、上海某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每月定期向曾某某发放劳动报酬,银行流水备注名目均为工资。因此,法院认定曾某某和上海某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就本案第二个争议焦点,依据曾某某提供的录音证据显示,上海某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的某领导确实和曾某某就离职问题进行过口头沟通,并且还承诺给予经济补偿金,对话中其辞退曾某某的意思表示是十分明确的。用工单位确实存在主动与曾某某解约的事实。但是,在审理期间,上海某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出庭人员对于录音中相关人员的身份予以坚决否认。因此,承办法官让曾某某提供了录音中相关人员的具体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法官依职权就上述人员信息向社保机构进行了核实,锁定了曾某某提供的录音中的相关人员确系上海某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员工郭某某,承办法官责成用工单位通知郭某某必须到庭接受法院询问,并释明若用工单位拒绝提供协助的,则应当就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在法院的压力下,此前百般推诿抵赖的用工单位终于意识到了自身的错误,并接受了法院就该案进行调解的建议。经过承办法官耐心而细致的调解,双方最终就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问题达成了一致。

       鉴于该案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的复杂性,该案先后经历的劳动仲裁和一审程序,耗时半年之久,能获得此种结果实属不易。该案于2018年1月份结案,曾某某对于案件处理结果感到非常满意,这样一位憨厚、老实巴交的农民工高兴之情溢于言表。

       【案件点评】

       随着我国劳动法治建设的日臻完善,劳动者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在与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纠纷时,选择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该案之所以会发生前后反复的情况,究其原因,很大一部分在于同案不同判。不同的审理机关在处理相同问题时所运用的法律依据不同,从而得出的结论便完全不同。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途径始于劳动仲裁终于法院审判,其程序较为漫长繁杂,往往旷日持久。很多劳动纠纷从是否能够成立劳动关系这个问题起,双方便存在巨大的观念冲突,维权成本高昂,很多劳动者不堪忍受而只得中途放弃。因此,进一步梳理相关裁判依据尤为重要,此谓公平、公正之基石所在。

       法律援助显真情,无私奉献暖民心。作为一名普通的法律人,我们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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