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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地址遭变更 如何维权犯了难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03-31 分类:案例库
标签:劳动关系解除合同经济补偿,劳动关系解除合同经济补偿,劳动关系解除合同经济补偿,劳动关系解除合同经济补偿

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工作地址遭变更如何维权犯了难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窗口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8月19日

  案件类型:劳动用工纠纷

  检索主题词:劳动关系 解除合同 经济补偿

二、基本情况

家住虹口的冯先生在上海某快递公司上班,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合同约定公司可根据需要变更员工工作地址。今年8月,公司与冯先生协商欲将其转到浦东新区金桥部上班,冯先生以住宿不方便、交通远为由不同意。于是公司向其进一步发布了书面通知,冯先生还是不同意,也并未去新地方上班,而是继续在虹口上班。公司随后以冯先生不服从公司安排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冯先生想向律师咨询,公司擅自解除其劳动关系是否违法。

平台律师了解了前因后果后,向冯先生作了解释。首先,劳动合同确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的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冯先生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的工作地址是虹口区,现公司欲将合同履行地变更为其他区,属工作地址发生重大改变。公司未与其达成协商,亦未向其提供车辆接送、食宿安排的方案,原地址也可继续工作,不存在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因此,公司单方面以冯先生不服从单位工作安排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冯先生可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恢复劳动关系或者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三、案例提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因此,本案例中的冯先生完全可以通过提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权益。

通过本案例提示您,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要明确自己的诉求和劳动权利,若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或其违法行为导致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的,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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