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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中介租房,中介“跑路”如何处理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03-30 分类:案例库
标签:房屋租赁,转租,委托租赁,房屋租赁,转租,委托租赁,房屋租赁,转租,委托租赁,房屋租赁,转租,委托租赁

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委托中介租房,中介“跑路”如何处理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9月25日

  案件类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房屋租赁,转租,委托租赁

二、基本情况

2019年1月钱女士将自家闲置的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的房屋委托一家房产中介出租,钱女士与中介签订了房屋租赁托管协议,委托书等合同。按照约定:钱女士的房屋由中介代为出租和管理,租金按季度结算。签订协议后钱女士将房屋交付给中介,后该房屋由中介转租给实际承租人。2020年9月,钱女士突然得知该中介已经无法取得联系,尚还拖欠自己一个季度的租金。后钱女士又找到了实际承租人,经询问实际承租人的租金已经交付给了中介,中介没有支付给钱女士。现钱女士感觉中介可能已经“跑路”了,故拨打12348咨询是否可以自己收回房屋?怎么才能要回中介拖欠的租金?现在要通过什么程序处理此事,才能损失最少?

平台律师了解了基本案情后,根据相关法律给钱女士以下建议供其参考:目前相关租赁合同尚未解除,自己收回房屋缺乏法律根据,该案存在二个租赁合同的法律关系,一个是钱女士与中介公司的租赁合同,另一个是中介公司与实际承租人的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钱女士应当先与中介公司解除其相关租赁合同,才能收回自己的房屋。按照目前案情,中介公司已经拖欠租金,如经催告后仍然未付租金,中介公司构成根本违约,钱女士有权解除合同。建议钱女士及时催告中介公司,然后按照法律程序将中介公司作为被告、实际承租人作为第三人起诉至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支付租金、承担违约责任和腾退房屋。

三、案例提示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钱女士的情形符合上述条款的规定可以解除合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是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建议钱女士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尽快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2348平台的律师告诫广大房东,在房屋出租过程中应选择比较诚信的中介或者有一定品牌的中介公司合作。最好还是以出租人的身份将房屋直接租赁给承租人,避免中介托管过程中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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