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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上课期间受伤,家长该找谁负责?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03-16 分类:案例库
标签: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人身侵权、无/限制民事能力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人身侵权、无/限制民事能力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人身侵权、无/限制民事能力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人身侵权、无/限制民事能力人

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幼儿上课期间受伤,家长该找谁负责?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8月18日

  案件类型:侵权责任纠纷

  检索主题词: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人身侵权、无/限制民事能力人

二、基本情况

张女士带5岁的孩子去当地一家美术培训机构学习,孩子在这家培训机构摔倒导致下巴擦伤了。张女士致电本平台询问她是否可以向该美术培训机构主张赔偿,哪些损失可以主张?

平台律师告诉张女士,本案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确定侵权责任主体、涉案单位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以及责任比例划分。 

首先应该明确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女士的孩子才仅5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教育培训机构内受伤,在无第三人导致侵权结果的情况下,该美术培训机构当然为涉事场所的法定管理人,因此其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人,此时应由教育培训机构进行举证证明是否尽到了教育和管理的义务。考察该美术培训机构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应依据两个标准:一是经营资质、配套设施、人员配备及日常管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二是受害人发生危险时,该美术培训机构是否及时采取保护和抢救措施,以避免损失的扩大。如果其不能举证证明,那么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关于责任比例的划分,首先应明确,安全保障义务是当事人之间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形下而产生的一种要求一方为了另一方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积极作为的义务,应当坚持严格的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是指造成损害并不必然承担赔偿责任,必须要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即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但张女士的孩子为无民事行为能人,其并不能分辨自己的行为是否会给自己造成伤害。在此情况下,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应当采取特别标准,即对该美术培训机构的证明责任和责任承担应当提出更高的要求。

三、案例提示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张女士可以主张美术培训机构赔偿因侵权导致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各位家长在给自己孩子选择上课地点时一定要观察下四周环境是否可能对自己孩子的健康造成隐患,如果发现一定要早些向场地管理人提出整改建议,而场地管理人更应该将安全保障义务牢记心中,以免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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