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实体店消费,能够无理由换货吗?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6月11日
案件类型:消费纠纷
检索主题词:七天无理由退货、实体店消费、消费纠纷、消费者维权
二、基本情况
袁女士在一家品牌专卖店里购买了一件衣服。当时营业员口头承诺如果袁女士穿着不合适可以到店里退换,但双方没有约定退换货的期限。现在,袁女士觉得衣服有点小不合身,想来店里更换一件价格更高的服装,专卖店却以购买时间已超过7天为由不予退换。袁女士来电咨询: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否规定,商品在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超过7天就不可以退换了?
平台律师了解案件情况后提供给咨询者如下法律意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7天无理由退货针对的是网络购物。实体店只规定了在双方无另外约定的情况下,当商品在7天内出现质量问题时,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袁女士是否能享受7天之外的退换货,要看袁女士与商家是否存在另外的约定。根据袁女士的描述,袁女士与营业员只有口头约定,且没有约定退换货的期限。因此,如果不是服装存在质量问题,袁女士要求换货的要求是不受法律支持的。
至于发生消费纠纷后,袁女士可以与商家协商,一般注重自己商誉的商家会满足顾客合理请求。但如果与商家协商不成,袁女士也可以向消协投诉,或者通过法院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348律师提醒:非网购消费,在商家无明确承诺的情况下,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政策。在此情况下,消费者如果获得商家具体消费承诺的,需要商家在相关消费凭证上进行书面确认,以作为自己的维权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