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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换房遇到难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04-08 分类:案例库
标签:产权房,共同共有,产权房,共同共有,产权房,共同共有,产权房,共同共有

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老年人换房遇到难

发生日期:2020年8月27日(窗口咨询)

案件类型:分家析产

检索主题词:产权房,共同共有

二、基本情况

李先生与妻子婚后育有一子,儿子从小听话懂事,深得李先生的喜爱。2002年李先生家一套老房动迁,取得了一笔可观的动迁款。经过与妻子的商量,一家人购买了位于普陀区的一套商品房,登记权利人为李先生、妻子以及儿子。

2008年儿子大学毕业后,经过自己的努力留学新加坡攻读硕士学位。硕士读完后便留在了新加坡生活,而后娶妻生子。由于儿子与儿媳工作繁忙,没有时间带孩子,李先生与妻子又肩负起了带孙子的重任,飞到新加坡进行照顾。在带孩子过程中,李先生和妻子与儿子产生了些矛盾,被儿子赶回国内。之后,再也没有往来,连逢年过节也没有儿子的电话,令老两口非常的失落。

最近,由于李先生身体不适,根本爬不动楼梯。家里又住在六楼,上下楼非常的困难,于是想着进行房屋置换,将这套六楼的房屋出卖,所得钱款购买一套一楼房屋或者电梯房。然而,经过房产交易中心的咨询得知,出卖房屋需要房屋权利人全部同意,即李先生、妻子及儿子全部签字。之后,李先生立即联系远在国外的儿子,但谁知儿子不置可否,以各种理由搪塞回国。李先生想着,这套房子是自己和妻子花钱买的,仅是加了个儿子的名字,为啥卖房还需要他同意,况且,现在房卖不了,无法置换房屋,已严重影响自己的正常生活,不知该如何是好。

接待律师了解案情的前因后果后,开始进行解答与建议。首先,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是以登记为准,虽然当初购房的时候儿子没有出资,但登记了儿子的名字,因此该套房屋属于李先生、妻子与儿子三人共同共有。其次,目前儿子不同意回国,换言之即不愿意卖房,那么李先生与妻子可通过析产的方式解决,即向法院提起分家析产之诉,将房屋份额全部给予儿子,儿子支付相应的房屋折价款给二老,或者给儿子相应的房屋折价款,然后去除儿子的名字,待产证上只有二老的名字后,就可以顺利置换房屋了。

三、案例提示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在本案中,由于房屋登记有儿子的名字,所以儿子也属于该房屋的权利人,李先生与妻子二人是无权出卖房屋的。但是,我国法律也是给了其他共有人相应的救济权利,可通过分家析产的方式解决此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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