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劳动者在职工宿舍中休息时猝死,单位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年8月3日
案件类型:工伤赔偿
检索主题词:工伤;猝死;赔偿
二、基本情况
李先生来电,自己的侄子在一家快递公司上班。快递公司提供了员工职工宿舍一间。该快递公司既未给侄子买过社会保险,也没有签订过任何书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就在上个月侄子在职工宿舍晚上睡觉时死亡,经过120急救中心诊断为猝死。李先生反映自己的侄子生前无任何疾病,身体一直很好,自己也到现在都不能接受身体健康的侄子会突然促使。但是据自己向侄子的同事打听后知晓,侄子在猝死前连续3天加班没有休息,李先生表示这可能与侄子的猝死有因果关系。鉴于此李先生向律师询问,单位是否有赔偿责任?
平台律师告知李先生由于侄子的死因为猝死并非工作原因,并且发生的时间和场所不是工作的时间和工作的地点。因此,不构成法律上的工伤。但是,李先生的怀疑不是没有任何依据的。根据常理,即便是年富力强的年轻人在经过高强度不间断的工作后,的确可能会引发心脏骤停的情形发生。因此,李先生当务之急应当尽可能搜集固定侄子去世前加班工作的事实,这为将来李先生主张民事赔偿打好证据的基础。假设该事实能够被法院采信,律师认为单位需要在其过错范围能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案例提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的情形与典型的工伤情形的确存在较大的区别。因为李先生侄子的死因为猝死,而猝死发生的情形大多是自身的原因产生,少部分可能与外因有关。但是,即使本案李先生猝死是因为工作的原因造成,由于其不在工作时间也并非在工作岗位,所以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标准。
虽然本案不属于工伤,但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就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李先生侄子作为单位的员工,应当保障其劳动者的休息权。单位不顾员工的长时间工作的事实,仍然安排员工工作,主观上具有放任员工生命健康的故意。此外,正如李先生所述,由于侄子在猝死前无任何基础疾病也无家族遗传疾病,因此其的确要有理由认为长时间不间断的工作造成其身体劳累,而该因素是造成其促使的诱因,两者之间存在法律关系。因此,侵权的角度看,单位的确有可能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