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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法宣办举办“一线绎法•我执法我普法” 首期网络直播讲堂活动

上海市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处 发布于:2019-06-25 分类: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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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概况】

 “一线绎法·我执法我普法”直播讲堂是2019年徐汇区为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推动以案释法的又一举措。通过邀请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围绕本部门普法责任清单,讲述履职过程中的工作案例、工作体会,讲解所涉及的法律常识,提高群众对国家履职、对法律法规实施的理解,讲堂全程网络直播。以这个栏目为平台,围绕群众关心的问题,讲述执法普法的现状,交流执法普法的体验,直面执法普法的困惑,沟通执法普法的心得,探究执法普法的新思路,传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普及法律知识的同时,促进依法行政。3月28日,“一线绎法·我执法我普法”直播讲堂首期开播,以“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与你同行”为题,重点宣传内容包括油烟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按日计罚等内容。                                                                              

【重点宣传内容】                                                  

(一)油烟污染防治

1.针对油烟污染扰民问题按照法律规定予以解决:

首先,核查该餐饮店铺是否进行过环境评价备案、相关手续是否合法齐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次,检查该餐饮店铺是否安装了油烟净化设施,同时查看是否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2.油烟监测超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相关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设施或在线监控设施、未保持设施正常运行或者未定期对油烟净化或异味处理设施进行清洗维护并保存记录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3.油烟监测超标罚则裁量的两个重要依据:

(1)检测结果离标准的差距,差的越远、超的越高,罚得越重;

(2)整改措施是否及时,若整改措施及时会酌情减轻。

(二)噪声污染防治

1.什么是噪声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2.关于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将城市环境噪声标准划分为5类,上海大部分的中心城区都属于2类区域,标准要求是白天(早六点到晚十点)不高于60分贝,夜间(晚十点到早六点)不高于50分贝,并且这个噪声需要是持续的。

3.噪声的测量标准:

关于噪声的标准国家是有统一规定的,噪声的测量方法也有严格标准。第一,测量设备必须是经正规计量检定合格的Ⅱ型及以上声级计;第二,检测位置必须规范(离开声源场界外1米);第三,在测试值上要扣掉背景值。

4.噪声污染进行处罚的依据和标准:

依据《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空压机、空调器和其他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设施、设备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因商业经营活动使用设施、设备导致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关于按日计罚的规定

1.什么是按日计罚?

按日计罚是指排污企业无法按期实现环境监管部门限期整改的要求,逾期1天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罚,上不封顶的处罚管理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曰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2.按日计罚的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行为,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四)居民遇到相关问题的解决途径

居民碰到影响环境、影响生活的行为,可以拨打“12345“市民热线或者“12369”环保热线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反应。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结合群众关注热点问题,搭建沟通交流平台,拉近普法工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距离。“一线绎法·我执法我普法”直播讲堂用话筒架起了执法者与社会公众之间沟通的桥梁,搭建沟通平台,既能够普及法律常识,传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同时能够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履职、对法律法规实施的理解,也能够促进执法机关更加严格、规范、文明、公正的执法,共同推动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的一体化建设。

(二)推动媒体融合,加强新媒体技术在普法工作中的运用,共同营造法治宣传的良好氛围。直播讲堂通过“法治上海”、“汇眼识法”、“上海徐汇”等微信公众号以及徐汇有线台、徐汇报等传播媒介进行活动预告和内容的宣传,进一步增强活动的知晓度和传播范围。讲堂依托“O2O上海法宣直播平台”进行全程网络直播,截止到活动当天下午三点,有6万余人次通过直播平台同步观看。

(三)互动参与,零距离交流,增强普法工作的实效性。为增强直播讲堂的互动性、增强群众的参与积极性,活动现场参与的观众全部通过开放式网上报名的方式产生,吸引力来自社区的居民、大学的教授和学生、机关单位干部、企事业单位的人员等不同群体的人员参加。活动现场还设有线上答题、现场提问等环节,运用“沪法云”法宣小程序开展线上答题,有近百人同时参与线上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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