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刚交付的房屋就出现质量问题,开发商以过保为由拒绝维修是否合法?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年8月15日
案件类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商品房;质量;质保期
二、基本情况
张先生来电咨询,自己动迁安置了一套商品房。开发商交付房屋后,张先生就着手开始进行装修。但就在装修公司还未进场前,玻璃移门突然就爆裂了。张先生让装修的工作人员帮忙查看具体的爆裂的原因,对方表示这种自爆的原因大概率是其质量的问题,而非外力所致。张先生把情况告诉给物业,物业一开始回复张先生会尽快帮其更换移门。但是过了一周后,开发商向张先生表示,该玻璃移门已经过了质保期,所以又不同意赔偿了。张先生询问,第一质保的期限具体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第二,如果真过了质保期,难道玻璃移门这样的质量问题,不能向开发商主张吗?
平台律师告知张先生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因此,保修期的计算是从开发商向张先生交付房屋之日起开始计算。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因此,开发商作为商品房的开发经营者应当对其房屋的质量承担担保责任。律师认为即便其提供的玻璃移门超过了质保的期限,一旦查实属于其提供产品的质量存在问题的,张先生仍然可以向开发商主张更换、赔偿的责任。
三、案例提示
产品的质量是产品的生命,有社会责任感的经营者有责任向消费者提供产品质量过关的产品,这是一个商业社会的基本商业道德,也是一个基本的社会常识。结合本案,开发商拒绝承担赔偿的理由令人不解,若其承认其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仅以质保期已经超过为由拒绝赔偿,完全属于推脱责任的说辞。质保期的设置的初衷是能够让消费者在质保期内享受生产者对其产品的质量担保义务。但不是过了质保期,商品的生产者就可以不去承担质量担保义务。律师认为质量担保义务是贯穿于整个产品的使用寿命。当然,不可否认的是,超过质保期的产品可能由于各种原因会导致产品不同程度的损耗和损坏,这对于查明是否属于质量问题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但是本案中刚入住不到一个月的张先生,其玻璃移门的突然爆裂,排除人为的因素,显然超出了一般人社会常识,完全可以从这一点上推测其玻璃移门存在重大的质量问题。这不是简单的以过质保期就可以拒绝赔偿的问题。因此,质保期绝不是生产厂家可以不对产品承担质量担保义务的免责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