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违规转租20亩地,算诈骗吗?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1-18
案件类型:租赁合同
检索主题词:无权处分、租赁、违约、侵权
二、基本情况
彭先生的朋友从土地使用权人处承包了10亩地,他见该土地使用权人另外20亩地尚未转租给别人,就打起了歪主意,把权利人未出租的其他20亩一起打包转租给了下家,现在下家发现彭先生的朋友无权转租另外20亩地,要报警,彭先生想问,朋友的这种行为,是否涉嫌诈骗罪?
平台律师告知彭先生,其朋友的这类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双方之间成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如果权利人同意将其他20亩地打包一并出租给彭先生的朋友,则彭先生朋友的转租行为就合法有效了,反之则合同无效。但律师认为,这种行为一般不成立诈骗罪。
首先,《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彭先生的朋友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私自将权利人剩余的20亩地转租给了下家,如果未经权利人同意,则该转租行为不对权利人发生法律效力。
其次,《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本案中,如果彭先生的朋友在无权代理后,积极主动取得权利人的追认,例如要求权利人配合履行转租合同的相关义务,接受彭先生朋友对于30亩地全部租金的支付等的,可以视为权利人对转租合同的追认,则合同有效。否则,如果该转租合同未被追认的,彭先生的朋友要向下家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第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本案中,如果权利人未认可彭先生朋友的转租,彭先生朋友的行为属于侵权,权利人可以起诉彭先生的朋友,要求其承担侵害他人财产的法律责任。
最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诈骗罪是以骗取公私财物为目的的犯罪行为,本案中,彭先生的朋友获得了一部分的田地的使用权,对于其未获得使用权的田地其行为只是无权处分,也未显示存在完全欺诈的意思表示,因此一般会认为是经济纠纷而不成立诈骗罪。
三、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依据《民法典》《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的,属于无权处分,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待定,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只要行为人尽快取得权利人的追认,合同有效。本案中,彭先生的朋友既然想要转租全部田地,必然需要获得权利人的授权,否则不但需要向权利人承担侵权责任,也需要向下家承担合同违约责任,造成多方讼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