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前男友在网上诬陷我,还发布我的视频,违法吗?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年11月1日
案件类型:肖像权纠纷
检索主题词:肖像权、网络平台侵权、诽谤
二、基本情况
来电用户的前男友,在网络平台上散布不实消息,诬陷用户骗取银行卡,并擅自在公共平台上发布用户的视频。问其行为构成违法吗?
平台律师告知用户,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用户的前男友在网上散布不实消息,使用户的社会评价度降低,已构成侵犯名誉权。另外,前男友未经用户同意,公开使用用户的肖像属于侵犯肖像权。用户可以起诉前男友,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
《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三、案例提示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损害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