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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的场地安全保障义务要履行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03-26 分类:案例库
标签:未成年、场地安保、监护人、侵权,未成年、场地安保、监护人、侵权,未成年、场地安保、监护人、侵权,未成年、场地安保、监护人、侵权

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公园的场地安全保障义务要履行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10月1日

  案件类型:未成年被侵权

  检索主题词:未成年、场地安保、监护人、侵权

二、基本情况

咨询者最近遇到一件烦心事:他带小孩子公园玩,小孩子和小孩子玩耍的时候互相推搡的过程中,我的孩子的额头磕到公园铁钩上,该铁钩离地面的高度正好差不多我孩子的高度。

咨询者说本来带小孩到公园去玩耍是为了增进亲自关系,谁想处理这档子事,真揪心。咨询者说公园的管理人没有尽到场地安保责任应当承担咨询者为此支付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等。

平台律师听了咨询者的陈述,告诉咨询者,首先,咨询者作为未成年的监护人依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在小孩玩耍时候没尽到足够注意义务是有一定过错的。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根据咨询者的描述公园的铁钩离地面的高度差不多和其小孩的身高差不多,据此12348的律师有理由相信该铁钩出现在小孩游玩的设施设备上,的确对孩子众多的游玩环境造成一定的安全风险。因此,律师认为园区方的确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可以主张侵权责任赔偿。

三、案例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关联法条沿革信息

12348平台的律师告诫广大家长朋友,在带未成年的小孩子外出期间一定要尽到谨慎的看护义务。以免给自己及小孩带来想象不到的风险。作为未成家的第一监护人,一定要尽到对未成年家属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本案中咨询者的损失虽然有一部分可以由公园的管理人员来承担,不是未成年的被侵权案件都有第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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