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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纠纷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04-07 分类:案例库
标签:消费者权益、食品安全、以一赔十,消费者权益、食品安全、以一赔十,消费者权益、食品安全、以一赔十,消费者权益、食品安全、以一赔十

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食品安全纠纷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4月

  案件类型: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消费者权益、食品安全、以一赔十

二、基本情况

近日,李某来电向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求助,称2020年4月,其在上海XX百货有限公司经营的超市购买了一盒单价为35元的曲奇饼干,当场付款35元。后李某发现该盒饼干已经过期(保质期至2020年3月),当即去服务台咨询,称上海XX百货有限公司销售过期食品,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进行赔偿。超市经理答复愿意赔偿李某300元。但李某不同意,遂开具了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准备维权。

    事发后,李某曾拔打消费者权益保护热线12315求助。调解过程中,上海XX百货有限公司认为,李某提供的涉案商品不是其超市销售,因为超市与供应商核对后未发现有与涉案商品同一生产批次的供货记录;而且上海市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接到李某投诉后来超市处实地调查,也未发现有与涉案商品同一生产批次的产品。因此,上海XX百货有限公司认为其销售的与涉案商品同款的产品并未过保质期,而李某在2020年4月购买的商品并非是涉案中提交的商品实物。

志愿者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某提供的商品(保质期至2020年3月)是不是从上海XX百货有限公司处实际购得商品。作为消费者,李某应举证证明其与上海XX百货有限公司之间就涉案商品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提供由上海XX百货有限公司出具的收银条、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商品实物等等,如涉案商品实物的名称、数量、价格等信息能够与收银条及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载的信息一致,一般可认定上海XX百货有限公司确实销售过期食品。

虽上海XX百货有限公司辩称,李某提供的商品不是其实际销售,但作为消费者而言,李某所提供的上述证据系其作为买受人根据一般常理能够取得并提供的证据。上海XX百货有限公司认为李某提供的商品不是其实际销售,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根据《合同法》规定,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上海XX百货有限公司销售过期食品,显属违约。李某购买后无法食用,合同目的不能得到实现,故李某有权要求退还购物款35元。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上海XX百货有限公司销售过期食品,李某有权要求上海XX百货有限公司赔偿损失1,000元。

三、案例提示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作为“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保障舌尖上的安全,规定了惩罚性赔偿。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比如,消费者买了一瓶价格为3元的饮料,如果该饮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除了买饮料的3元钱外,还能获得1000元赔偿。

作为消费者,一旦发现购买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比如非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三无食品”即无生产厂家无保质期无生产日期、非法添加药品的食品、走私进口的食品等)而受到损害的,可选择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主张赔偿责任。同时,在购买食品时应注意保存好票据、付款凭证等证据材料,作为维权依据。

消费者可以选择采取双方友好协商,或者通过登录“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投诉或直接电话拔打12315投诉;经调解不成的,可起诉至人民法院解决。

如您工作生活中碰到任何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选择以下方式寻求法律帮助:

1、带齐有关资料及证件,到达就近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现场向律师进行免费咨询;

2、登陆12348上海法网(网址为http://12348.justice.gov.cn),进行在线实时文字咨询;

3、电话拔打“12348”法律服务热线,获取律师电话解答法律问题。

 

 

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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