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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成功后,对方不肯支付中介服务费,我该如何维权?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12-27 分类:案例库
标签:中介合同、中介费、违约,中介合同、中介费、违约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租赁成功后,对方不肯支付中介服务费,我该如何维权?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10-20

  案件类型:中介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中介合同、中介费违约

二、基本情况

朱先生是商铺租赁中介的。朱先生一家公司成功租赁了店铺根据朱先生公司项目负责人事前的约定,朱先生的佣金是按照一个月租金支付。但是后来双方约定先按照9折提报中介佣金,但是公司迟迟未同意签批现在项目负责人离职,公司更认为不应当支付中介费。对于这种情况,朱先生可以如何维权?

平台律师告知朱先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职务行为由公司承担后果,公司承担后果后可以找责任人追偿。如果双方对于中介费支付不明的,无法签订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交易惯例确定中介费支付比例。本案中,如果朱先生能够证明自己对接的正是公司租赁店铺的项目负责人,而该项目负责人对外的承诺属于表见代理,对外有效,公司不能以项目负责人已经离职为由否定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此外,对于中介费支付约定不明的,朱先生如果能证明本行业收取中介费的惯例,也可以作为参考,法院按照该比例主张中介费

其一《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本案中朱先生租赁店铺的项目负责人对接,项目负责人租赁店铺并确认中介费的行为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其以公司名义事实民事法律行为,对公司发生法律效力。公司不能以该项目负责人已经离职为由,就不承担相应责任。

其二《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本案中根据朱先生的描述,双方之间应当成立了中介服务合同,但是双方对中介费的约定可能并非常明确。在这种情况下,一般需要以补充协议方式价款支付进行明确,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朱先生表示,行业惯例一直都是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中介费,只要朱先生有这方面的证据支持,也可以作为自己主张的依据起诉时提交法院。

三、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发生效力。本案中,中介服务合同的相对方以项目负责人已经离职为由不支付中介服务费,显然有悖诚信原则,于法无据公司应当支付中介费。至于中介费应当支付多少,需要根据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的,朱先生需要提出行业惯例为依据作为参考,供法官审理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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