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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不合格食品,消费者如何维权?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03-30 分类:案例库
标签:网购、食品安全,网购、食品安全,网购、食品安全,网购、食品安全

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网购不合格食品,消费者如何维权?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窗口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9月10日

案件类型:消费者维权

检索主题词:网购、食品安全

二、基本情况

某网络购物平台一农产品店铺进行优惠促销活动,市民张先生便购买一些黑木耳并赠送给好友,不料却好心做坏事,好友食用黑木耳后竟然腹泻不止。张先生这才发现自己购买的黑木耳与市场上的同类产品存在较大差别,该黑木耳外包装竟然无任何产品信息。张先生多次向购物平台和商家反映情况,要求赔偿医药费,但是平台和商家一直语焉不详,丝毫没有承担责任的意思。

平台律师了解情况后,告诉张先生,首先关于产品包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因此,张先生购买的黑木耳,不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可以向相关市场监督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其次,对于张先生关心的医药费与赔偿问题,平台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所以张先生不仅可以向生产厂家、经营者主张赔偿医药费等损失,还可以依法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三、案例提示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与公众健康密切相关。食品经营企业在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过程中,必须时刻秉持社会责任,树立食品安全第一的意识,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将此一以贯之。同时,有关职能部门也需加大对食品安全领域的监管力度,双管齐下,共同为公众营造健康卫生的饮食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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